我們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新時代黨的群衆路線,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之路。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之路,就是在治理過程中追求公平與效率的均衡。具體到數字治理而言,公平與效率都是數字治理追求的目标,沒有效率不能體現出數字治理的優越性,沒有公平則無法體現出數字治理的正當性。然而,在數字治理實踐中,卻由于數字技術工具理性的過度張揚,很大程度上擠占了價值理性的空間,體現為數字治理過程中公平與效率的失衡,影響數字治理效能的充分發揮。在高效的數字治理過程中追求治理的公平公正,須從以下方面着力。
用完整的人類經驗知識壓縮數字治理中數據信息的“窄化”。通過數字技術的數據信息處理流程,對社會治理的相關問題進行嚴密的邏輯推演和程序計算,固然可以對事件發展趨勢有較為精準的預測,但是,社會治理中有許多突發的、偶然的不确定性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突破了數字技術基于數據信息在社會治理中構建起來的治理邏輯和治理流程。也就是說,按照數字技術的邏輯和流程對突發、偶發事件進行治理,無法起到應有的效果。同時,數字技術在處理數據信息時,隻會對符合既定标準的輸入數據進行量化處理,一些非量化或者無法記錄的數據會被算法簡化。在這樣的情況下,人類的經驗知識和直覺在數字治理中顯得尤為重要,這就是數字治理中數據信息的“窄化”問題。
解決數字治理中數據信息的“窄化”問題,要用完整的人類經驗知識對數據信息進行補充。既要重視治理所依據的客觀數據信息的價值,運用數字技術最大限度挖掘其潛能;也要重視經驗知識的價值,把人類的經驗知識融入數字治理全過程,彌補因技術對數據信息的“降階化”處理造成的複雜問題簡單化的缺陷。數據信息和人類經驗知識在數字技術的支撐下,呈現出社會治理問題的複雜全貌。也就是說,要運用數字技術創新打通數據信息與人類經驗知識之間的界限,構建起各類數據信息知識共同支撐社會治理的新格局。
用完善的數字制度體系規範數字治理中技術決策的“失範”。運用數字技術支持決策固然可以提升數字治理的效率,但數字技術中固有的算法偏見、算法歧視等問題以及在治理中的錯用誤用造成治理決策并非完全科學中立,需要用制度規範數字技術支持決策的過程。
在權益制度方面,應通過構建完善的數據産權制度,解決數據生産、加工、流通、使用過程中的權益分配問題,明确各類治理主體,尤其是社會公衆的數據權益。要制定完善的責任分配制度,在算法技術的開發應用過程中,明确工程師、企業、政府等不同主體的責任分工。在監管制度方面,應建立數字技術支持決策的監管與責任追溯制度。要充分認識到算法技術應用于決策的缺陷,建立算法決策與專家、公衆參與決策相協同的數字治理決策機制,加大對算法黑箱、算法歧視等的立法監管工作。在行業制度方面,應設置行業标準。通過設置行業标準,明确社會治理中數字技術應用的領域和程度,避免數字技術在社會治理中的錯用誤用影響治理公平。應構建行業規範。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新一代人工智能倫理規範》等行業規範文件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行業規範内容,從而規範數字技術在社會治理中的應用。在管理制度方面,應加強對社會治理過程中數字技術應用的管理。從政府角度看,政府、公共服務機構要定期審查數字技術應用于社會治理中出現的倫理問題、誤用問題等,及時予以糾正和解決,逐漸形成相應的工作機制。
用良好的數字人文素養推動數字治理中主體自主性“建構”。要在數字治理中達成效率與公平的均衡,必須充分發揮主體功能,由人而不是由數字技術來主導數字治理的過程。要通過數字培訓、數字專項基金、數字扶貧等多種渠道,在全社會普及數字技術知識和基礎技術,推動社會公衆盡快樹立數字化思維、理解數字化邏輯,具有對數字技術的批判反思和應對能力,能夠應對數字治理對主體自主性的消解。同時,還可通過VR、AR、4D等數字技術的應用,對傳統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進行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通過算法推薦、數字平台等多種方式,實現文化傳播的時空普及和内容升級,營造出具有創新性、體驗性、互動性的新型數字社會文化生态。進而把公平、正義、善等倫理觀念嵌入數字社會文化,用價值理性調适數字治理中的工具理性,引導社會公衆超越技術的束縛,追求人類的價值主張。
針對直接參與社會治理的社會成員,可通過專門的技術培訓、專題研讨、實踐應用等途徑,使他們熟練掌握數字技術的運行邏輯、内在機理、存在缺陷等,具備運用數字技術開展社會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對數字治理平台作出的治理決策和治理行為的好與壞、善與惡的評價能力,從而實現數字治理過程中人對治理過程和治理目标的主導。
用數字權力分割限制數字治理中權力的無序“擴張”。實現數字治理中公平與效率的均衡,社會公衆對數字治理就需要有更大的主導權、參與權。國家“十四五”規劃中提出的“加強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推動政務信息化共建共用”等,都體現了給予公衆主體權的理念。從數字技術應用的角度看,要加強立法工作,用法律保障數字技術應用的中立性,限制企業的權力擴張。這要求既明确企業和工作人員的責任,又要明确企業參與數字治理的邊界。明确數字技術企業隻是數字治理的“供貨方”,而不是“決定方”,把企業的權力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内,防止部分數字技術企業形成壟斷性的“超級權力”,“以資本裹挾民意”淩駕于政府之上。
從政府内部看,要對治理過程中數據信息的存儲、處理、使用、監督等進行管理。建立統一數據标準。在數據就是權力的時代,政府要根據權責對等的原則設置數據收集權限,政府工作人員應根據社會事務的本質尋找其“直接變量”的數據信息,防止過量收集數據信息造成對公民隐私的侵犯。要明确責任歸屬。明确治理主體的責任,使數字治理系統與治理主體之間具有明晰的責任邊界,避免數字治理決策過程中的相互推诿、技術卸責等問題。
用數字技術創新彌補數字治理中技術應用的“缺陷”。針對數字技術應用可能帶來的社會倫理問題、意識形态問題等,可通過前瞻性布局,突破目前數字技術應用的缺陷,研發出更具中立性和人本性的新興數字技術。例如,算法歧視、算法偏見等問題的存在會影響數字治理的公平。可通過颠覆性技術革新,在新技術開發中嵌入公平正義等社會價值規範,規避算法中存在的問題。針對數字技術應用過程中的情感缺失問題,可以通過腦機接口技術、多頭注意力機制技術等新技術的突破予以解決。
研發數字治理專用的技術工具。在數字治理技術工具開發應用過程中,堅持價值對齊的原則,要結合為公衆提供公共産品的具體要求,把公平正義作為數字技術開發的内在邏輯,開發出符合數字治理需要的新技術、新平台。例如,杭州開發的共治算法平台“城市眼·雲共治”可以有效收集居民的社區治理意見,形成“共治”意見,供政府部門參考。把社會學家、倫理學家、科研人員、技術開發人員等納入數字治理專業技術研發的全過程,從技術開發時就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社會主流價值觀嵌入技術當中,從源頭上解決數字技術存在的價值偏離、算法歧視等缺陷。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社會治理智能化的倫理挑戰及其應對研究”(22BKS086)階段性成果)
(作者王海建,系華東師範大學當代中國政治發展與戰略研究所副教授)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