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實踐曆程和曆史經驗
彭海紅
黨的二十大提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強調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農村集體經濟能夠在中國生根、發芽、成長,離不開中國共産黨的領導,離不開黨在不同曆史時期制定的農村政策。回溯曆史,探索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産生的理論和曆史根源;審視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産生和發展的曆史邏輯;追尋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的曆史脈絡,展望其未來發展趨勢,對于新時代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通過合作社和合作經濟将農民“組織起來”
中國共産黨在成立之初就意識到農民個體經濟的落後性,并在革命過程中不斷組織農民,灑播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種子,對此可通過以下四方面加以總結。
第一,領導農民開展合作運動,成為我們黨當時領導農民運動的重要内容。第一次國内革命戰争時期,我們黨還沒有明确提出合作社在農村社會改造方面的偉大意義,但已認識到合作社特别是消費、販賣、信用三種合作社在使農民擺脫地主、商人、放高利貸者剝削和勒抑方面的作用,并認為這些合作社确實是農民需要的,提出“假如有适當的指導,合作社運動可以随農會的發展而發展到各地”。在實踐中,我們黨領導農民開展合作運動,要求各級農民協會在農村中創辦消費合作社,并提出創辦合作社的一系列原則。在黨的領導下,一些地方農民代表大會通過了發展合作社的決議。
第二,組織農民成立合作社,合作社成為我們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的重要經濟組織。第二次國内革命戰争時期,我們黨不僅将互助合作組織看作農民擺脫地主和高利貸商人盤剝的經濟組織,而且已經意識到互助合作是發展農業生産的重要方法,是保證無産階級對于農民領導權的重要途徑。我們黨也意識到,當時還不具備發展國有農業和集體農業的條件,但為解決糧食極度匮乏、農業生産極其落後等問題,在革命根據地,我們黨号召、組織農民,建立合作社以克服農村勞動力短缺和農業生産工具落後等弊端,專門設立國民經濟人民委員部,以領導和管理合作社工作。
第三,初步制定合作社法規,形成合作社和合作運動的法治保障。抗日戰争時期,我們黨已經初步認識到合作社經濟蘊含的社會改造力量和社會主義意義。毛澤東當時認為,農民的合作社不僅實現了生産制度上的革命,且具有社會主義因素,并向根據地農民發出“組織起來”的号召。毛澤東指出:“這種生産團體一經成為習慣,不但生産量大增,各種創造都出來了,政治也會進步,文化也會提高,衛生也會講究,流氓也會改造,風俗也會改變;不要很久,生産工具也會有所改良。到了那時,我們的農村社會,就會一步一步地建立在新的基礎上面了。”為解決根據地經濟困難,我們黨大力支持并領導陝甘甯、晉察冀、晉冀魯豫、晉綏、山東及華中、華南等抗日根據地的合作社運動。陝甘甯邊區政府召開的邊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了《陝甘甯邊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會決議》;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在總結合作社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頒布了《晉察冀邊區合作社法草案》,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合作社法規;後來,邊區政府還召開了合作社聯席會議,總結了合作社發展經驗,明确了合作社“民辦公助”的基本方針以及為群衆服務的基本方向。這一時期,黨領導的合作社獲得了長足發展。根據晉察冀抗日根據地的統計,1938年全區有14個合作社,1940年增長到5056個,而到1945年抗日戰争勝利時,合作社已發展到7401個,社員112.8萬人,股金1.38億銀圓。
第四,通過合作社組織和領導農民小生産者。解放戰争時期,合作社盡管還是建立在個體經濟基礎上的集體勞動組織,但已經成為解放區我們黨在經濟上組織群衆的重要形式。我們黨已經認識到這種初級形式的合作社在性質上基本還是資本主義的,“但已有社會主義的萌芽”“集體農場的萌芽”,發展方向即“在将來可以逐步地引向合作社發展方向發展的農業經濟”,可以經過若幹發展階段,“發展為蘇聯式的被稱為集體農莊的那種合作社”。農村這種合作經濟在解放區特别是在東北、華北等地區迅速發展,類型包括生産、消費、運輸、供銷等多種形式的合作社。解放區政府把合作社尤其是廣大供銷合作社作為小生産者與國營經濟結合起來的橋梁和紐帶。我們黨認為,無産階級領導的國家通過合作社才能在經濟領域對千千萬萬小生産者實行有力領導,才能順利進行新民主主義的國民經濟建設。“無産階級必須采用農民小生産者所能接受的經濟上的辦法,才能在經濟上組織與領導農民小生産者。這種經濟上的辦法,就是合作社,就是供銷合作社、生産合作社以及将來的集體農場等。”
解放戰争中後期,我們黨明确提出通過合作經濟領導勞動人民的個體經濟逐步走向集體化,以實現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社會的轉變。新中國成立前通過、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更是明确将合作社經濟界定為“半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将其視為“整個人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提出“人民政府應扶助其發展,并給以優待”,強調“在一切已徹底實現土地改革的地區,人民政府應組織農民及一切可以從事農業的勞動力以發展農業生産及其副業為中心任務,并應引導農民逐步地按照資源和互利的原則,組織各種形式的勞動互助和生産合作”。
二、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通過農業集體化激發農民力量
變封建的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實現廣大農民“耕者有其田”,是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曆史任務和基本綱領之一,而使成千上萬分散的農民走上社會主義道路,變農民的個體經濟為集體經濟,則是社會主義革命的曆史任務和基本綱領之一。這一曆史進程可以通過以下四方面進行總結。
第一,通過土地改革實現“耕者有其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全國仍有三分之二地區沒有進行土地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仍占統治地位。到1953年春,除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外,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已完成土地改革。3億多無地或少地的農民獲得約7億畝土地和大量生産資料,徹底擺脫了地主階級剝削。中國廣大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以小塊土地為主的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逐漸成為當時農村的主要生産方式。在這種小農經濟條件下,農村出現了一定兩極分化現象,有人擔心農村會滑向資本主義。在政策層面,在我們黨内部,圍繞土地改革後中國廣大農村何去何從這一問題展開了幾場争論。争論的實質是,土地改革後的農村要不要開始向社會主義過渡。也正是這幾場争論促使毛澤東等黨和國家領導人認識到應當“趁熱打鐵”,引導農民走上社會主義道路。
第二,通過農業合作化實現農業集體化。發展農業合作化,使廣大農民走上社會主義道路,發展為社會主義新農民,逐漸成為黨内共識。自1952年起,我們黨根據農村生産力發展要求,領導廣大農民通過組織臨時互助組、常年互助組、初級農業生産合作社、高級農業生産合作社等,使分散的小農組織起來。在互助組形式下,組織起來的農民打破家庭界限,在一些主要生産環節上實行勞動互助,而土地等主要生産資料及農産品所有權不變,仍是農民個人所有,因此隻被看作包含社會主義萌芽的經濟組織形式;初級農業生産合作社雖然實行共同勞動,但仍沒有改變土地等主要生産資料的農民所有制性質,在産品分配中存在勞動和土地分紅,因此被界定為半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組織形式;高級農業生産合作社實行土地等主要生産資料的集體所有制并取消了土地報酬,入社農民實現了生産關系平等和完全按勞分配,因此被認為是完全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組織形式。高級農業生産合作社被賦予政治、經濟和社會管理等多種職能,承擔着農産品統購統銷、農業物資和資金分配以及農業服務等多重任務,幾乎包攬了農村經濟的一切活動。
随着農業合作化運動不斷發展,到1956年底,高級農業生産合作社成了農村基本的也幾乎是唯一的生産組織形式。這也标志着農業社會主義改造任務基本完成。通過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國共産黨完成了在廣大農村建立社會主義制度,使廣大農民走上社會主義道路的曆史任務。農業生産經營方式從解放初一家一戶的小生産轉變為以高級農業生産合作社為基礎的大規模生産,千千萬萬分散的農民被組織起來,成為新誕生的集體經濟組織即合作社成員。1957年,經過整頓和調整,高級農業生産合作社的規模基本确定在以百戶以上的村為單位,實行一村一社;生産隊二十戶左右。總之,經過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國農業實現了由生産資料私有化到集體化的轉變。集體經濟制度成為中國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
第三,建立“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在我們黨的領導下,組織起來的農民激發出建設社會主義的巨大力量。1957年冬到1958年春,全國農村掀起大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高潮。在大搞農田水利建設的過程中,各地農民群衆和農村幹部,對農業生産合作社的組織和制度做了一些改變。有些地區把幾個農業生産合作社聯合起來組成“大社”,擴大了經營範圍;有些地區自動打破社界、鄉界以至縣界,進行大協作;有些地區創辦了公共食堂和托兒組織等集體福利事業。各地合并起來的“大社”有的叫集體農莊,有的叫合作農場,有的叫國營農場或共産主義農場,還有的叫社會主義大院或社會主義大家庭,有的地方出現了以“公社”命名的大社。随後,《中共中央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就人民公社的必然性、規模,社中的若幹經濟政策以及人民公社的名稱、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等問題作出規定。
人民公社這種生産組織形式,從毛澤東等少數中央領導人對未來中國農村的設想,很快成為中國農村的現實發展方向。大辦人民公社的全民運動迅速在全國農村廣泛開展起來。截至1958年9月29日,全國農村已基本實現公社化:除西藏外,27個省市區共建立人民公社23384個,入社農戶占總農戶的90.4%。其中,有12個省達到100%;平均每社4797戶,其中河南、吉林等13個省有94個縣以縣為單位建立了縣人民公社或縣聯社。到10月底,農村共有人民公社26576個,參加的農戶占總農戶的99.1%。經過幾次調整,到1962年,人民公社定型為“三級(公社、生産大隊、生産隊)所有、生産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集體經營制度。生産資料的高度集體化、高度集中的集體統一經營和勞動管理、平均主義的分配制度,成為這種制度的鮮明特點。人民公社不僅是中國農村當時唯一的生産組織形式,還具有基層政權的社會管理職能。
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改革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
1978年12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是中國共産黨曆史上具有深遠意義的偉大轉折,開啟了中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廣大農民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律和要求,一次次打破束縛生産力發展的舊體制,建立解放和促進生産力發展的新體制。中國農民敢想敢幹、勇于探索的精神風貌展現得淋漓盡緻。中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由“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逐步變革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中國農村發生了深刻變化,可從以下三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推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強調“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礎上,通過了發展農業生産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如強調各級經濟組織必須認真執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按照勞動數量和質量計算報酬,克服平均主義;社員自留地、家庭副業和集市貿易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補充,任何人不得亂加幹涉;各級組織都要堅決實行民主管理、幹部選舉、賬目公開;等等。盡管這隻是黨中央糾正農業上“左”的錯誤的開始,但是這些政策和措施的落實确實使農業生産出現了轉機。同時,一些農村基層幹部和農民群衆已經開始探索包産到組、包産到戶、包幹到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生産責任制。1980年底,包産到戶、包幹到戶已從年初僅占生産隊總數的1.1%增加至14.9%;而在貴州、内蒙古等生産較落後地區,包産到戶的比例更高一些,如貴州全省當時實行包産到戶的社隊接近80%,内蒙古全區農區也有40%的生産隊實行了包産到戶。此後,在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當時中央領導人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直接稱農村實行的多種形式的生産責任制是“社會主義農業在我國具體情況下新的管理形式和分配形式”。包産到戶、包幹到戶等多種生産責任制的合法性得到初步确認。1981年下半年以後,包産到戶、“大包幹”遍及全國;到1982年6月,全國實行農戶家庭承包的生産隊占86.7%;1983年初已占93%。1983年底,97.8%的基本核算單位實行包幹到戶,涉及農戶總數的94.5%。1982年至1986年,黨中央連續頒布了五個中央一号文件,繼續放寬政策,搞活農村經濟,逐步确立了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基礎地位。
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全面推行推動了農村改革。1982年11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提出設立鄉政權,人民公社隻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的一種組織形式。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根據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發展情況,提出了有準備、有步驟地進行改革,實行生産責任制,特别是聯産承包制,實行政社分設。1984年,全國各地基本完成政社分設。1985年底,全國成立83182個鄉(鎮)政府,940617個村民委員會。伴随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全面推行帶來的政社分設和鄉政權的建立,人民公社制度退出了曆史舞台。
第二,形成新的農業基本經營制度。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建立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此後,黨中央通過延長土地承包期,穩定土地承包關系;通過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增強集體統一經營;引導土地承包權有序流轉,促進農業适度規模經營等措施,不斷鞏固和完善雙層經營體制。1998年,為适應農戶成為農村基本經營單位這一事實,《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将“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提法改為“家庭承包經營”,并強調必須長期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在中國共産黨堅強領導和億萬農民實踐中,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不斷完善。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明确界定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2016年4月25日,習近平在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主持召開農村改革座談會時指出:“在小崗村大包幹等農業生産責任制基礎上形成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們黨農村政策的重要基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建立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為主要内容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成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制度基礎。
第三,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多樣化。随着農村改革的深入,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生産組織形式日益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對此,鄧小平及時強調“我們總的方向是發展集體經濟”“在農村,我們終歸還是要讓農民搞集體經濟”“最終要引導到集體經濟”等,并提出中國社會主義農業改革和發展的“兩個飛躍”思想:“中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和發展,從長遠的觀點看,要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産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這是一個很大的前進,要長期堅持不變。第二個飛躍,是适應科學種田和生産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适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這是又一個很大的前進,當然這是很長的過程。”
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廣大農民群衆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實行勞動、資本、土地等生産要素的聯合,通過專業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探索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少數生産力水平較高、集體積累較多的農村,沒有實行土地承包到戶,而是在土地等主要生産資料集體所有的基礎上,保持了高度的集體統一經營,發展成高水平的集體經濟,如河南省劉莊村、黑龍江省興十四村等;也有一些農村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引入股份制,使村級集體經濟借助現代企業力量發展壯大,如北京韓村河。
在農村改革過程中,黨和政府幾次提出延長土地承包期,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面積比重基本穩定在97%左右。因此,全國農村最廣泛存在的仍是建立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之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在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一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前提下,一些農民順應市場經濟發展,在農村社區内部或突破社區界限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提高了組織化程度。然而,這并沒從根本上改變農村集體經濟内部重家庭承包經營、輕集體統一經營的狀況,也沒改變東、中、西部地區之間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有研究指出,2009年全國至少75%的村集體經濟以上經營收益是由占比僅為10%的富裕村創造的,17.3%的富裕村創造了全國村集體經濟中83.4%的經營收益。
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黨中央旗幟鮮明地強調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進行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農村集體經濟成為打赢脫貧攻堅戰的重要力量,成為實現農民農村共同富裕、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重要基礎。
第一,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農村集體“三資”,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産和資源,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是發展農村經濟、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有利于增加農民财産性收入,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衆的财産權益;有利于盤活農村集體存量資産,不斷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有利于加強集體統一經營,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更加注重通過一系列政策措施完善農村集體産權權能。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必須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産資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要求因地制宜探索集體經濟多種有效實現形式,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此後,黨中央多次出台政策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黨和政府還探索将财政資金投入農業農村形成的經營性資産,通過股權量化到戶,讓集體組織成員長期分享資産收益。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改革有效激發了農村集體“三資”對于發展農村經濟、實現鄉村振興、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
第二,進行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核心,其改革目标和方向關系集體财産權的保護和集體所有權的落實、關系集體成員财産權益的落實和保護。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着力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強調要“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是激發農業農村發展活力的内在要求。”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習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方案時明确指出:無論是否有集體經營性收入,改革的前提必須是把集體的家當清産核資搞清楚,到底有多少,這是根本的事情。不能讓少數人掌控,搞暗箱操作。在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過程中要始終堅持兩個不能,一是不能搞内部人控制,讓少數人借機侵占廣大農民成員的權益,二是不能讓外來的資本大鳄借機侵吞農村集體的資産。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了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意義和總體要求,并就全面加強農村集體資産管理、由點及面開展集體經營性資産産權制度改革、因地制宜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切實加強黨對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領導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意見和詳細要求。黨的十九大更明确提出“深化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财産權益,壯大集體經濟”的要求。
緊接着,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産清産核資、集體成員身份确認,加快推進集體經營性資産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動資源變資産、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堅持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正确方向,發揮村黨組織對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防止内部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占集體資産。
在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基礎上,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鞏固提升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成果,要求構建産權關系明晰、治理架構科學、經營方式穩健、收益分配合理的運行機制,保障農民更加充分的财産權益,拓寬農民增收渠道,使農民共享農村改革發展成果。
第三,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在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理論、制度和政策體系支撐下發展起來的農村集體經濟新形态,也是在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過程中伴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明确、集體所有制産權關系明晰和農村集體經濟産權權能不斷完善而發展起來的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正式提出發展新型集體經濟。2018年9月21日,習近平在主持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把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治方向,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發展新型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2019年3月8日,習近平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河南代表團審議時指出,要完善農村集體産權權能,發展壯大新型集體經濟,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内涵。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産管理的主體,是特殊的經濟組織,在管理集體資産、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能夠發揮重要作用。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避免了社會上一些人對集體經濟“大鍋飯”“平均主義”的刻闆印象,具有産權更加明晰、權責更加明确、利益更加直接、能夠更好實現集體利益和農民個人利益等特點,更容易為廣大農民群衆所接受。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重要論述的指導下,我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不斷發展,有效減少了“空殼村”數量,壯大了農村集體經濟的實力,增強了農民農村共同富裕的物質基礎。
五、中國共産黨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曆史經驗
農村集體經濟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建立發展完善至今,我們黨積累了寶貴的曆史經驗,值得進一步總結。
第一,堅持把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作為重要曆史任務。在不同曆史時期,我們黨的具體曆史任務不同,但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複興的初心使命從未改變。農村集體經濟這種由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所設想、在蘇聯進行過成功實踐、在中國落地生根并不斷發展壯大的公有制經濟形态,與私有制經濟有着天然的本質區别。百餘年來,從幫助農民擺脫“高利貸和商人”盤剝的經濟組織形式,到包含社會主義萌芽的互助組、半社會主義性質初級合作社,到完全集體化的高級合作社,到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再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所蘊含的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基因始終沒有改變。正是因為集體經濟體現的這種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制度優越性與黨的初心使命具有高度契合性,我們黨一直把維護和發展集體經濟作為自身重要曆史任務。
第二,堅持把黨的領導貫穿于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全過程。黨的領導是革命成功、事業發展、社會進步最根本的政治保證。中國共産黨是包括集體經濟在内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最堅定的擁護者和推動者。成立初期,我們黨就努力通過各種方式把黨的思想、主張滲透到勞動群衆自發成立的合作經濟組織中,引導合作經濟朝着正确方向發展;随着成長發展和政權建立,我們黨直接領導發展合作經濟,使其向着聯合和合作的生産方式方向發展;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黨直接領導了農業合作化實踐,在廣大農村建立起集體經濟制度;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我們黨領導農村集體經濟改革和發展,在廣大農村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為主要内容的農業基本經營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們黨領導農民進行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建立起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在集體經濟産生發展過程中,我們黨始終把握集體經濟發展大方向、謀定集體經濟發展大局、制定集體經濟發展系列政策,促進集體經濟發展。黨的領導貫穿集體經濟發展全過程,是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生生不息的根本原因。
第三,尊重農民群衆在集體經濟中的主體地位。堅持人民至上是中國共産黨百餘年奮鬥曆程的重要曆史經驗。尊重農民群衆在集體經濟中的主體地位,是“人民至上”在這一領域的具體體現。首先,從産生來看,集體經濟是勞動群衆在我們黨的領導下自覺自願組織起來的經濟形式。在這一過程中,我們黨尊重群衆意願,堅持自願原則和榜樣示範方法,通過展現集體經濟制度優越性,調動群衆推動集體經濟發展的積極性。其次,從性質來看,集體經濟是部分勞動群衆共同占有生産資料的公有制經濟形式。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是勞動群衆,是勞動群衆通過勞動協作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再次,從運行機制來看,集體經濟内部實行民主管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程序對集體經濟進行經營管理,體現了農民群衆作為生産資料所有者的地位和主人翁意識,是人民當家作主在農村經濟領域的具體體現。最後,從發展成果來看,農村集體經濟真正體現了發展依靠農民群衆、發展為了農民群衆、發展成果由農民群衆共享。
第四,堅持不懈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從生産資料所有制來看,農村集體經濟是指農村中的土地等主要生成資料歸部分農村勞動者集體所有的一種公有制經濟形式。從外在形式來看,農村集體經濟既可以是集體所有的農場、企業、商店等經濟組織;有時也是村組範圍基礎上的人員或經濟總量的統稱,即通俗所講的村集體。從運行方式來看,生産資料集體所有制可以采用不同生産組織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也應是多樣化而不是唯一的。在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曆程中,我們黨探索和實踐出農業生産合作社,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股份合作社、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等多種實現形式。當前這種探索還在進行中,這是深化農村改革、促進農村發展、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内在要求,也是農村集體經濟适應新時代發展要求而不斷發展壯大的必然選擇。
第五,重視發揮集體經濟的多重功能。農村集體經濟不僅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廣大農民擺脫貧困、發展緻富的經濟力量,也是黨開展農村工作、推動農村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依靠。中國共産黨從來沒有把農村集體經濟視作可有可無、可重可輕的單純經濟組織,而是看到其蘊含的教育和改造群衆、凝聚民心、團結群衆、穩固基層基礎等多重功能,并激發其内在潛能,使之成為内嵌于中國廣大農村的制度基礎,成為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回顧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産生發展的曆程,更彰顯這一制度來之不易,更體現其對中國農村農民改造和影響之深刻。同時,也正因為深深紮根于黨的奮鬥曆程,農村集體經濟雖曆經風雨卻在新時代煥發出新的生機。
新時代新征程,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過程中,必須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必須大力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不斷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在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标進軍的新征程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也必将大放異彩,為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實現農民農村共同富裕作出更大貢獻。
(作者:彭海紅,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碩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研究員)
來源:《毛澤東鄧小平理論研究》202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