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的淵源流變與中國社會的現代轉型
孟慶延
摘 要:“集體”是理解中國社會現代轉型的重要組織現象,也是理解中國社會總體氣質的重要概念。這一語詞随着新中國農業集體化曆史進程的普遍展開有了具體的制度呈現。對“集體”問題展開曆史社會學分析,可以揭示“集體”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進程中發揮的重要作用。20世紀50年代之後以制度化形态出現在鄉村社會中的“集體”并非無源之水,它既内生于中國社會的曆史淵源,又内嵌于國際共産主義運動的演化脈絡,同時關涉社會再造、經濟生産與組織動員三個基本面向。探讨“集體”得以生成的諸多社會曆史條件,揭示“集體”所具有的總體史意義,有助于理解“集體”作為一種國家治理體制的曆史邏輯及其蘊含的制度文明意義,更好把握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社會過程。
關鍵詞:集體 合作互助 中國社會
一、問題的提出
“集體”是中國社會生活中的常見語彙,新中國農業集體化的普遍展開使“集體”有了體系化的組織載體,既包括從20世紀初的民衆聯合到後來的互助組、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的組織架構,同時還包括農村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施行後形成的“統分結合”的經營模式,以及與之相伴随的集體産權和農村改革試驗等制度安排。在不同時期,“集體”有不同的形态和機制,呈現出不同特征,并産生了不同的曆史效果。但是,以更為廣闊的曆史視野考察“集體”就會發現,不同形态的“集體”蘊含着共通的制度精神:“集體”在中國社會從無到有的曆史進程,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實踐過程,圍繞“集體”所展開的曆史實踐,是理解中國社會現代轉型、現代國家建設和現代倫理塑造的重要樞紐。
從社會結構上看,“集體”是中國共産黨在革命、建設、改革實踐中将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重建小農家庭與現代國家之間關聯的重要環節。從文明赓續來看,“集體”是中國共産黨将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形塑新的家國一體文明内涵的重要實踐。
既有研究大多聚焦農業集體化之後的時段,或将互助合作、人民公社以及改革開放之後的集體經濟分别讨論;或從單一學科出發,将“集體”轉化為某個單一機制,圍繞工分制、所有制等具體議題進行分析,一定程度上忽視了“集體”的豐富内涵及其曆史脈絡。此外,在既有研究中,根植于西方傳統與經驗的“國家—社會”分析框架扮演着重要角色,将國家與社會作為邊界清晰、互相作用的獨立範疇加以理解。由此,國與家被視為抽象的權力—利益關系,小農生産的集體化進程也被理解為國家、家庭與農民之間圍繞利益所展開的權力互動過程。“集體”或者被化約為經濟意義上的權益關系問題,或者被抽象為國家政權與基層社會之間的權力互動問題,其在中國社會的現代轉型過程中所具有的倫理意涵與社會學意義未被揭示。
“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孟子·離婁上》),古語蘊含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家國意涵。費孝通的“雙軌政治”則是對此意涵的社會學闡釋——這一體系可以存續上千年,恰在于國與家、群與己之間共享着以傳統宗法血緣為基礎的道德倫理。而雙軌政治在19世紀末的坍塌,則意味着傳統治理架構與倫理系統無力完成現代國家建設的曆史使命。如何在重組社會的同時強化國家能力,重建适應現代社會需求的家國倫理秩序,成為20世紀初中國社會發展的時代議題。為實現救亡圖存,當時的人們圍繞如何形成有組織、有力量的“社會”展開了探讨與實踐。
從20世紀20年代中國社會中關于民衆聯合、互助合作問題的各種讨論,到20世紀30年代起,中國共産黨圍繞互助合作展開的大量實踐,再到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的集體化實踐,都蘊含着對上述議題的總體回應。“集體”也是在這一時代背景之下孕育出來的。
作為一種正式制度的集體,固然是在新中國成立之後出現的,但在集體以制度形态出現之前的中國社會,是否已經蘊含着其得以形成的曆史條件、結構要素與觀念形态?這些并非以“集體”之名出現的諸形态,究竟蘊含着怎樣的内在精神?追問這些問題,離不開對中西方社會科學研究中經典理論傳統的借鑒。陳寅恪提出“分析其因子,推論其源流”的研究旨趣,韋伯對文明演進過程中起關鍵作用的“擔綱者”展開的精神氣質分析,以及當代中國學者提出的“追根溯源的事件社會學”,強調對制度生成與演化進程背後的發生學機制展開深入分析,都對我們探讨“集體”在中國社會中的淵源與流變有所啟發。
同時,集體問題也内嵌于國際共産主義運動的實踐之中。集體在中國與蘇聯的内涵差異,構成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曆史案例。1930年聯共(布)中央委員會将集體農莊界定為經濟範疇内的生産經營組織:它是基本生産資料(農具和耕畜、經營用的建築物、商品食用牲畜)集體化的農業勞動組合。而在中國共産黨的實踐中,互助組、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具有超越生産組織的意涵。毛澤東在《組織起來》中提出,延安時期的互助合作,是一種貫穿于部隊、機關、學校等各種組織的内在機制。1958年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更提出了“政社合一”的理念,即“鄉黨委就是社黨委,鄉人民委員會就是社務委員會”。這種“集體”的組織形态,不同于蘇聯革命實踐中相對局限于生産經營功能的集體農莊,而是蘊含着“重組社會”與“倫理塑造”的教育理念,即“進一步培養和鍛煉着農民群衆的集體主義思想”。
因此,“集體”在中國社會的發展曆程,既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實踐,也是中國共産黨對“中國現代社會秩序何以可能”這一内生性議題的整體回應。前者體現了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曆史進程,後者則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的具體實踐。本文嘗試将“集體”的脈絡拉回20世紀的曆史場景,聚焦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無産階級革命家在不同時期展開的實踐,揭示他們對社會整合方式的探索,通過曆史社會學的淵源—流變分析,理解“集體”成為國家治理體制的曆史線索及其制度文明意義,發現“集體”的制度化進程與中國社會的現代轉型之間的邏輯關聯,呈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社會過程。
二、群體與組織:“團體生活”與共産主義革命的早期實踐
20世紀初,無政府主義、空想社會主義等社會思潮開始在中國社會傳播,構成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思想前史”。這些思潮以群體和組織的再造為核心議題,無論是剛開始活動的共産主義小組,還是以新民學會為代表的進步社團組織,都可以視作通過群體重建實現救亡圖存的努力。馬克思認為,無産階級的聯合與團結在共産主義運動中扮演重要角色。此時的中國社會,正處于工業化進程遲緩,産業工人隊伍相對薄弱的狀态,由此,群衆的聯合、民衆的團結便成為中國共産主義革命的早期實踐形态。
1919年,毛澤東在《湘江評論》發表《民衆的大聯合》,分三期刊載。他指出:
“群”和“社會”就是我所說的“聯合”。有大群,有小群,有大社會,有小社會,有大聯合,有小聯合,是一樣的東西換卻名稱。所以要有群,要有社會,要有聯合,是因為想要求到我們的共同利益。
此外,他還指出“大聯合必要從小聯合入手”——小聯合并不是以傳統的血緣、地緣為紐帶的聯合,而是将職業和分工作為重要基礎:“我們就要和我們種田的同類,結成一個聯合,以謀我們種田人的種種利益。”毛澤東還強調實踐的價值:“我們沒能力,有其原因,就是‘我們沒練習’。”通過具體的實踐,實現民衆的聯合,既是重構社會的題中之義,也是構造新倫理的關鍵。
毛澤東等革命家認為,如果不系統地在社會層面完成對“人”的再教育,那麼制度變革便是無本之木。由此,他提出“從哲學、倫理學入手,改造哲學,改造倫理學,根本上變換全國之思想”。這一時期的毛澤東等革命家,将“倫理革命”看作改造中國社會的重要路徑,這一革命認識論,在具體實踐中不斷得到發展的同時,也成為早期共産主義革命實踐的思想淵源之一。而通過教育、宣傳與實踐重塑人的觀念,通過團體生活重塑人的社會關系,也是革命實踐的重要方式。
毛澤東等青年革命家組織了各種青年團體,并在新民學會、湖南自修大學等一系列組織中擔任重要職務。這些實踐有内在的一緻性,即一方面通過籌辦各種新型社團組織傳播進步思想,實現“小聯合的練習”;另一方面也是對蘊含新式道德和倫理關系的集體生活方式的探索。
由毛澤東、蔡和森等人組織的新民學會将“革新學術,砥砺品行,改良人心風俗”作為學會宗旨,其中“改良人心風俗”已經蘊含着重塑社會倫理的意涵。毛澤東在《新民學會會務報告(第一号)》中寫道:“在這種新環境裡共同或單獨營一種比前不同的新生活,是我們最有意義的事。”這一有着全新理念與集體倫理的團體生活形态,成為他們構造新社會的實踐。毛澤東對這種“新社會”做了如下描述:“創造新學校,施行新教育,必與創造新家庭新社會相聯。新教育中,以創造新生活為主體……合若幹之新家庭,即可創造一種新社會。”對于投身實踐改造社會的人來說,有關新社會的構想不會停留在理論層面,毛澤東在青年時期多次與蔡和森等人利用假期在湖南鄉村展開社會調查,與湖南一師的同學張文亮等人一起在上海試驗工讀生活,還與何叔衡等人共同創辦湖南自修大學,有很多青年革命家住在學校,踐行全新的集體生活。
随着馬克思主義的傳播以及中國共産黨的成立,通過組織合作社、工人團體等方式實現大衆的再組織與社會團結,構造新的社會結構,成為越來越多的無産階級革命家的共識。合作社、集體、社會組織等議題也從最初的無政府主義的思潮與實踐中超脫出來,進入共産主義革命的實踐。1920年8月,當時已經參與赴法勤工儉學運動的蔡和森給毛澤東寫了一封長信,向毛澤東介紹他的收獲與體會,明确将“黨”“工團”“合作社”“蘇維埃”作為無産階級革命運動的四種利器,其中,“合作社”乃是作為革命運動的經濟機關而存在的。
毛澤東指出:“政治組織是以社會組織做基礎,無社會組織決不能有政治組織,有之隻是虛僞。”上述認識,不僅成為後來中國共産黨通過社會革命的方式應對總體性危機的思想資源,也構成了黨的群衆路線的重要來源。現代化作為世界曆史的普遍進程和各個文明都需要面對的時代議題,内在蘊含着通過法律、經濟與政治結構的重組構造新的社會關系這一面向。在這個意義上,以毛澤東為代表的無産階級革命家,圍繞構造新的團體生活與集體倫理的思考與實踐,内在因應着現代化的時代需要。随着中國共産黨的成立,當時的青年革命家以 “結社”“合作”“互助”為主題的實踐,構成了中國共産黨通過重構“集體”完成社會革命,進而實現中國社會現代轉型的重要曆史源頭。
三、紮根與改造:“伴着發展”與蘇區時期的合作實踐
馬克思在《共産黨宣言》中寫道:“在農民階級遠遠超過人口半數的國家,例如在法國,那些站在無産階級方面反對資産階級的著作家,自然是用小資産階級和小農的尺度去批判資産階級制度的,是從小資産階級的立場出發替工人說話的。”在其論述中,農民并不屬于無産階級範疇——這是他所觀察到的歐洲社會結構,但正是社會結構層面的中西之别,構成了中國共産主義運動的特殊性。因此,毛澤東從大革命時期,便開始對中國鄉村和中國農民展開研究,這也直接影響了他在蘇區時期的革命實踐,推動中國鄉村的社會革命與社會再造。
1927年南昌起義之後,毛澤東和朱德率領紅四軍開啟了創建蘇區根據地的曆史進程,并不斷推進社會革命。1930年3月18日,在毛澤東領導下的中共共同前委發布關于分兵争取群衆及工作路線的通告,提出了“伴着發展”的工作路線,即伴着原有紅色區域發展,“波浪式地向前擴大”的根據地發展模式。之所以“伴着原有紅色區域”,是因為這些原有區域已經形成了革命的群衆與社會基礎。這一發展戰略,有效地推動了紅色力量在地方社會層面的逐步擴展,重構了地方政治和社會秩序,也成為“農村包圍城市”革命路線的雛形。開拓革命根據地的進程,也是中國共産黨将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過程,是革命政黨引領下的社會再造過程。這一時期内中國共産黨所領導的土地革命、合作社運動等制度實踐,為推進社會革命提供了重要經驗,在後來産生了深遠影響。
蘇區時期,以毛澤東、朱德等人為代表的共産黨人面對的複雜内外情勢具體體現在如下方面。第一,嚴峻的外部軍事威脅。國民黨從1927年開始對根據地進行的多次“圍剿”是關乎存亡的根本威脅。第二,複雜的基層社會狀況。中央蘇區的地理範圍涉及湘贛邊界、贛西南、閩西和粵北,這一區域在漫長的曆史中形成了宗族社會的整體特征和土客分野的社會結構。如何重新構造社會秩序,完成社會的團體整合,成為毛澤東等人所面對的重要問題。第三,經濟封鎖下的山區商品經濟。整個蘇區地處丘陵山區,形成了商品經濟的基本模式。這樣一種高度依賴地方性貿易網絡和商業交通的經濟模式,在客觀上強化了宗族組織的重要性。當這一經濟形态遭遇封鎖時,就會出現食鹽、布匹、藥材等基本物資的短缺。第四,革命路徑的張力,也即來自共産國際的關于中國革命路線的壓力。當時的黨組織受到“左”傾盲動主義路線和後來的“左”傾教條主義錯誤沖擊,這種強調集中攻打中心城市的路線方針,與當時以鄉村為主體的中國社會結構存在張力。在此情境下,我們才能理解毛澤東、朱德等人開辟的“伴着發展”戰略所具有的社會革命意涵。
在此過程中,毛澤東一方面不斷強化黨對軍隊的領導,成功粉碎了國民黨對蘇區的四次“圍剿”;另一方面,還通過土地革命、互助合作等措施,在應對經濟封鎖的同時,力圖構造新的社會倫理與社會系統。如果說蘇區時期的土地革命完成了馬克思主義階級理論的本土化,并打破了舊的社會結構與地權關系的話,那麼以互助合作為核心的一系列措施,則重點在于實現新的社會整合。我們将從社會整合與群體再造的角度,對毛澤東所領導的一系列經濟與社會實踐展開重點讨論。
蘇區始終面對着國民黨的經濟封鎖,處于資源匮乏的境況。早在1929年,這一地區便已經出現了“經濟剪刀差”,中共閩西特委曾就此專門讨論,認為這一現象不僅會使得農民種糧的積極性降低,嚴重影響蘇區的革命軍事鬥争,同時也反噬工業生産,造成經濟全面崩潰。由此,蘇維埃政權發動成立的合作社成為應對剪刀差問題的重要手段。閩西特委的通告指出:
由縣區政府經濟委員會有計劃地向群衆宣傳,并幫助獎勵群衆創造合作社,如生産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使農民賣米買貨不為商人所剝削,而農村儲藏資本得以收集,使金融流通。
通過合作社應對經濟封鎖造成的物資短缺,進而鞏固蘇區的社會基礎,是當時蘇區的重點工作之一。1930年,閩西特委專門印發《合作社講授大綱》,推進互助合作運動的開展。随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成立,合作社已經成為在戰争動員同時保障群衆生活的重要制度安排。《中華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關于合作社暫行組織條例的決議》将合作社定義為“抵制資本家的剝削和怠工,保障工農勞動群衆利益的有力武器”,并将其區分為消費合作社、生産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三大類,分别應對日常生活用品的供給問題、生産問題以及生産活動所需的資金支持問題。
中央蘇區不斷推進各種合作社組織的建立,除了前文介紹的三種類型的合作社之外,還出現了糧食合作社、犁牛合作社、模範耕田隊和勞動互助社等多種形式的互助組織。糧食合作社是由勞苦群衆集資集股成立的,其任務是預儲大量的糧食,調節蘇區糧食價格,提高農民的生産興趣,增加生産量。犁牛合作社主要應對普通農民的生産資料過于分散和無力購買耕牛的情況。
上述合作社或者涉及物流物價,或者涉及生産資料的規模購買與集中管理,又或涉及糧食等重要戰略儲備物資和生活資料的統一調配,是革命政權應對戰時狀态的具體舉措,也是将原先歸屬于宗族組織的小農家庭重新組織化的嘗試——以革命政權的方式在生産資料購買、商業貿易流通和生活物資調配等方面進行一定程度的統一決策,比相對松散的血緣、地緣組織更具組織性與執行力。這也對過去受限于血緣、地緣關系的小農生活世界産生了潛移默化的影響。
誠然,蘇區時期的合作社運動并沒有像後來的集體化時期那樣,實現土地公有化和勞動力調配集體化,但已經開啟了對勞動力的統一調配,并對耕地資源進行計劃管理的嘗試,這就是蘇區時期大量存在的“變工隊”。毛澤東就将“變工隊”“劄工隊”作為農業勞動互助組織的重要形态:
從前江西紅色區域叫做勞動互助社,又叫耕田隊,現在前方有些地方也叫互助社。無論叫什麼名稱,無論每一單位的人數是幾個人的,幾十個人的,幾百個人的,又無論單是由全勞動力組成的,或有半勞動力參加的,又無論實行互助的是人力、畜力、工具,或者在農忙時竟至集體吃飯住宿,也無論是臨時性的,還是永久性的,總之,隻要是群衆自願參加(決不能強迫)的集體互助組織,就是好的。這種集體互助的辦法是群衆自己發明出來的。
耕田隊與互助社是嚴酷戰争形勢下,應對勞動力和生産資料匮乏的一種規模生産的組織方式,也是通過組織培育普通民衆新的勞動習慣,進而塑造新社會的重要方式。毛澤東在《長岡鄉調查》中,闡釋了模範耕田隊和勞動互助社的組織機制。前者是“紅軍家屬有勞動力者組織之”,專門幫助群衆耕田并收取一定的酬勞,一定程度保障紅軍戰士家庭的生活水準,而後者則是每村一個,由紅軍家屬之外的有勞力家庭組成。互助社既幫助紅軍家屬耕田,同時也會在勞動社内互相調劑勞力,還承擔起幫助孤老的責任。兩種組織都以村為單位全盤計劃生産,每月月底進行資金清算。
合作社将有限的資源集中起來完成生産,這也意味着加入合作社的民衆都需要習得一套新的團體生活與集體生産的知識。因此,蘇區時期的合作社内在蘊含着教育屬性。通過組織合作社發展生産,離不開相關的知識與技能,也離不開對制度與規則的認知。因此,在訓練幹部的同時通過宣傳教育動員普通民衆,也就成了大規模開展經濟建設的重要任務。
綜上,中國共産黨所領導的蘇區革命,并非隻是通過軍事武裝建立紅色割據的曆史進程,也是以毛澤東為代表的革命家開展社會革命的曆史進程。如果說土地革命的實質意涵在于以階級這一政治—社會分化方式打破過去基于宗族、土客為主軸的舊社會結構,因此呈現出“分”的核心邏輯的話,那麼這一時期各種類型的合作社以及由此展開的各種宣傳教育,則體現出以“合”為核心理念的重新構造社會整合的努力。
相較于大革命時期,蘇區時期的革命實踐,是在革命政黨領導下的一種有組織實踐,已經呈現出初步的體系化特征。這一實踐是革命政黨在強大外部軍事壓力和内部資源壓力的前提下展開的社會動員,也是面對當時宗族、土客觀念濃厚的普通民衆進行的宣傳教育。毛澤東的“伴着發展”模式,重塑了鄉村社會秩序與組織形态,互助合作運動在客觀上起到了教育農民、啟發覺悟的曆史效果,構成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重要曆史環節。
四、動員與生産:“組織起來”與延安時期的合作問題
列甯曾經指出,合作社可以平衡私人利益與國家利益,是無産階級與農民形成穩固關系的重要機制,他認為:“國家支配着一切大的生産資料,無産階級掌握着國家政權,這種無産階級和千百萬小農及極小農結成了聯盟,這種無産階級對農民的領導得到了保證。”對于中國共産主義運動來說,作為“集體”前身出現的互助合作,既有經濟發展與生産動員屬性,又有重塑社會秩序的曆史效果,并且在延安時期成為總體性制度框架的重要環節,具有超越列甯筆下經濟動員意義的深遠意涵。
抗日戰争時期的中國共産黨,既要面對戰争的巨大壓力,還要面對統一戰線内與國民黨的複雜關系,更要面對整個抗日根據地在經濟封鎖和軍事壓力下的生存困境。由此,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産黨人在組織層面确立了“黨的領導一元化”體制,并将合作社嵌套在整個組織體系之中。毛澤東明确強調把群衆“組織起來”的重要性:
我們的同志學會了組織群衆的勞動,學會了幫助農民做按家生産計劃,組織變工隊,組織運鹽隊,組織綜合性合作社,組織軍隊的生産,組織機關學校的生産,組織工廠的生産,組織生産競賽,獎勵勞動英雄,組織生産展覽會,發動群衆的創造力和積極性,加上旁的各項本領,我們就一定可以把日本帝國主義打出去,一定可以協同全國人民,把一個新國家建立起來。
延安時期的中國共産黨,将群衆的組織、社會的整合與創建一個新的國家緊密聯系起來,而包括變工隊、合作社等在内的各種具體形态,也成了這一時期重要的組織形式。同時,延安時期的互助合作運動,是嵌套在延安時期确立的“黨的一元化領導”的總體體制之下的重要環節,不再局限于單純的農村和農業領域,輻射到工廠、軍隊、學校等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的治理與教育意涵。
皖南事變之後,中國共産黨愈發意識到堅持黨在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中獨立性的重要,也敏銳察覺到國共關系的變化。毛澤東在1942年的《經濟問題與财政問題》中寫道:“國共間的關系不如從前了……我們處在财政供給問題的嚴重威脅下。由于這個原因,迫使我們不得不想到全體動員從事經濟自給的運動。”
從1942年開始,中共中央采取了包括整頓“三風”、大生産運動、合作社運動等在内的一系列措施,在“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主導思想下推進革命事業。從1942年到1943年,毛澤東先後撰寫了《經濟問題與财政問題》《組織起來》《論合作社》等一系列文章,指出了廣泛組織互助合作機構、開展根據地經濟動員與社會建設的重要性。
其一,根據地的互助合作組織,是根據地公私兼顧的經濟形态的重要組成部分。毛澤東指出:“提出我們黨的正确的口号,這就是‘發展經濟,保障供給’。在公私關系上,就是‘公私兼顧’,或叫‘軍民兼顧’……隻有實事求是地發展公營和民營的經濟,才能保障财政的供給。”這體現出中國共産黨對于合作社經濟有明确而清晰的定位,毛澤東在《組織起來》中寫道:
在農民群衆方面,幾千年來都是個體經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産單位,這種分散的個體生産,就是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而使農民自己陷于永遠的窮苦。克服這種狀況的唯一辦法,就是逐漸地集體化;而達到集體化的唯一道路,依據列甯所說,就是經過合作社。在邊區,我們現在已經組織了許多的農民合作社,不過這些在目前還是一種初級形式的合作社,還要經過若幹發展階段,才會在将來發展為蘇聯式的被稱為集體農莊的那種合作社。我們的經濟是新民主主義的,我們的合作社目前還是建立在個體經濟基礎上(私有财産基礎上)的集體勞動組織。
其二,根據地的互助合作組織承擔金融、消費、運輸等更為全面的功能。延安時期的合作社類型包括以下幾種:第一,變工隊、耕田隊、互助社等集體互助的農業生産合作社;第二,融合了消費合作和信用合作的綜合性合作社,通過集中有限的資本起到采購物資、平抑物價和金融互助的作用;第三,運輸合作社,解決經濟封鎖下貿易流通的成本問題;第四,手工業合作社,将根據地的手工業生産者組織聯合起來,圍繞軍需品和日用品進行手工業生産,以應對日常用品短缺。在延安時期,蘇區時期的合作社經驗得到進一步推廣,成為整個根據地建設的重要借鑒。
其三,合作經濟具有“溢出”效應。延安時期互助合作運動的實踐邏輯,還通過根據地普通民衆擴展到其他組織中,部隊、機關、學校,都組織了集體勞動的合作社。正如毛澤東在《組織起來》一文中明确指出的,黨在當時的核心任務,便是“把群衆的力量組織成為一支勞動大軍”,因為這是“人民群衆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窮苦變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戰勝利的必由之路”。這樣一種合作經濟的全方位推廣所産生的“溢出”效應,使各類機構都納入統一的合作體系中,同時也具備了更為普遍性的教育職能,正如毛澤東所指出的:“所有二流子都要受到改造,參加生産,變成好人。”
此外,這還意味着對所有入社農戶的高度計劃管理,毛澤東在《經濟問題與财政問題》一文中,對當時互助合作運動的模範縣進行了系統介紹,“制定每個農戶的生産計劃”成為重要經驗。在當時普通民衆的認識水平下,黨要通過互助社與合作社的一系列機制,形成對有限生産生活資源的調配與計劃。同時,這一管理體系與實踐邏輯還輻射到部隊、機關、學校等部門,成為一種應對外部結構性約束條件和具體環境的總體性措施。由此,我們才能理解《組織起來》一文中“部隊機關學校集體勞動的合作社”等具體表述,也才能理解這是一場覆蓋全領域的系統整合。它實現了資源的集中調配與統一管理,同時也構成了對全部社會系統的思想與政治教育。
延安時期通過互助合作運動形成的經濟建設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相較于蘇區時期而言,還在内外兩個層面上呈現出“制度增量”。
其一,就外部而言,互助合作的一系列制度嵌套在黨政體制整體中,服務于革命的主要任務。1942年9月1日,當時的中共中央發布了《關于統一抗日根據地黨的領導及調整各組織之間關系的決定》,明确指出,各級政府、軍隊和民衆團體在服從自身上一級政府、軍隊和民衆團體的管理之外,還必須服從上一級的黨委領導,因為上一級的政府、軍隊和民衆團體必須服從同級黨委的領導。這份文件在強調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同時,也強調這種領導并非“包辦”,而是通過黨團或黨組來實現領導。黨團和黨組的構成,既有上級黨委的委派任命,也必須充分吸納政府、軍隊與各民衆團體中的黨員幹部,從而實現政治性與專業性的雙重保障。這樣一種領導體制的建立與運行,為戰争情勢下形成思想與行動上的統一提供了組織保障,保證了合作社等各種集體經濟組織在大政方針上的統一性,同時也保留了在經營層面的相對靈活性與自主性。簡言之,延安時期互助合作運動的存在與運轉,嵌套在整個黨政體制中。
其二,就内部而言,以互助合作運動為核心的根據地經濟建設具有較強的示範和傳播效應。例如,通過生産競賽評選勞動英雄、勞動模範以及先進示範單位,形成了較好的帶動效應。既有研究指出,樹立典型、評選模範,是中國共産黨作為無産階級先鋒隊組織發動社會革命的一種重要動員方式,它既是群衆路線的具體體現,也是中國共産黨以具象化的方式完成宣傳教育的實踐機制。因此,延安時期的互助合作運動也是中國共産黨整頓“三風”的實踐環節,本身構成了政黨構造超越傳統小農局限的新倫理道德的重要實踐場域,也是無産階級政黨以新的政黨倫理改造人心、形成内在凝聚力的重要曆史過程。同時,前文所提到的互助合作運動的“溢出”效應,更意味着這樣一種教育逐步全方位覆蓋黨政軍民學的各個系統,也超出了經濟建設的單一目标,具有構造新的社會倫理和實現新的社會整合的内在意涵。由此,我們才能理解毛澤東《組織起來》中的這段文字:
把群衆力量組織起來,這是一種方針。還有什麼與此相反的方針沒有呢?有的。那就是缺乏群衆觀點,不依靠群衆,不組織群衆,不注意把農村、部隊、機關、學校、工廠的廣大群衆組織起來,而隻注意組織财政機關、供給機關、貿易機關的一小部分人;不把經濟工作看作是一個廣大的運動,一個廣大的戰線,而隻看作是一個用以補救财政不足的臨時手段。
在1943年召開的西北局高級幹部會議上,毛澤東專門做了題為《論合作社》的講話,除了強調合作社這一組織形态的經濟生産意義之外,還明确指出了合作社之于根據地建設的重要價值:
合作社性質,就是為群衆服務,這就是處處要想到群衆,為群衆打算,把群衆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這是我們與國民黨的根本區别,也是共産黨員革命的出發點和歸宿……因此,我們每個共産黨員都要替人民着想,部隊的負責同志要替戰士着想,機關學校的負責同志要替大廚房着想,替雜務人員着想。
我們可以看到,在延安時期,“集體”不僅超越了單純農村經濟組織,也在一定程度上具備了總體性的制度框架和系統性的内部機制,具有塑造新秩序、鍛造新觀念的教育意涵。它不局限于農業生産的社會分工範疇,而是囊括黨政軍民學的整個根據地社會整合的普遍模式,這也構成了後來集體制度的重要曆史因子。
五、從“組織起來”到集體制度的曆史脈絡
1947年,随着各解放區逐漸開始土地改革,互助合作也具有了新的意涵,成為土改後生産資料個體化所帶來的碎片化經營的應對之道。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在各地互助合作實踐的基礎上發布了《中共中央關于農業生産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雖然這份草案并未涉及生産資料的集體所有問題,卻已經蘊含着以互助合作實現規模經營和鄉村社會組織化的初步意涵。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互助合作運動的曆史進程并非一帆風順。當時在中共中央内部,基于東北、山西等地區的互助合作運動狀況,圍繞互助合作運動的公有化程度、組織規模以及推進速度形成了一系列争論。這些争論既體現了對發展形勢的不同判斷,同時也體現出中國社會主義建設實踐的曲折曆程,折射出中國社會本身的複雜性。
1953年8月,中國共産黨明确提出了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内,基本上實現國家工業化和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在此背景下,自20世紀50年代初就已經在中國鄉村普遍開展的互助合作運動進入了新階段,生産合作社的形式也從初級合作社過渡到生産資料統一計劃管理的高級合作社,後來又進入公有化程度和計劃管理程度都更高的人民公社階段。
在經典馬克思主義的脈絡中,“集體”問題的讨論是以“公社”為語詞和形态集中出現的。馬克思論述的公社不僅是道德層面的精神共同體,更是人類以土地公有制為基礎形成的經濟社會組織形式,将公社/共同體上升到了超越等級社會結構的高度。蘇聯農業集體化的進程,是一個以行政命令為主導的,統一計劃程度始終較高的進程,且蘇聯的集體農莊是作為單純經濟組織而存在的。相較而言,新中國成立後的農業集體化進程,則呈現出不同的特征。
第一,新中國成立後的農業集體化,蘊含着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兩條線索,它的起點并不是1953年開啟的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從1950年起,包括華北、東北等在内較早完成土地改革地區的基層社會中,出現了各種帶有自發性質的互助組織。小農家庭在生産力不發達的情況下遇到生産資料碎片化的境況,這是互助組到初級合作社,再到高級社以至人民公社的重要起點。
第二,新中國成立後的農業集體化,是生産資料公有化程度逐步提高的過程,也是生産生活的計劃統籌層次逐步提高的過程。高級社取消了生産資料的農民所有和入股分紅,轉為全體社員集體所有;而到了人民公社階段,則在前期演化為“政社合一”的管理體系,在後期轉化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管理體系。這一調整過程的某些階段,客觀上存在着計劃管理程度過高的問題,但需要看到的是,這一生産資料公有制的過程,是以家庭—村落共同體為基礎,嘗試在國家與小農家庭之間構造“集體”這一層面的中間組織系統——不同于西方現代化進程中以私有資本為核心的圈地運動,以及由此而産生的資本主義農業生産方式,而是嘗試走出傳統小農家庭的局限性,也避免西方模式所帶來的資本無序性,從而構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農業生産方式。
第三,新中國成立後的農業集體化,發揮了重塑符合中國文化特質和社會底蘊的現代社會倫理秩序的作用。從社會治理的角度看,從合作社到以“政社合一”為特征的人民公社,集體制度所具有的倫理意涵越發豐富,這使得中國社會中的“集體”覆蓋了從農業生産到日常生活的全部内涵,且落實到制度安排中,以此在國家與小農家庭之間塑造“公共”秩序,并在現代語境下,構造“個體—家庭—集體—國家”的倫理系統。
“任何一制度之創立,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在此,我們需要從外部情勢和内在用意的角度展開讨論。新中國成立後的集體化進程,既因應外部情勢,也蘊含着内在的制度精神,這些都構成“集體”完成制度化的結構條件,具體體現在如下方面。
第一,新中國成立之初面對嚴峻的外部軍事威脅和薄弱的工業化基礎,中國共産黨将快速推進工業化作為重點工作。國防工業的獨立自主依賴重工業,而重工業是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産業,如何在當時資本不足、技術落後的條件下快速推進工業化,是擺在中國共産黨面前的難題。在農業與工業之間建立總體性的資源配置系統,成為當時的制度選擇。
第二,除了支援工業化建設之外,新中國成立之後的鄉村需要在農業機械化不發達的情況下實現規模經營。因此,以組織化克服小農經營難以規模化的問題,也是集體制度安排的内在用意。農民從過去的小農經營狀态轉變為集體的組織成員,這意味着超越小農的局限性,形成以“集體”為核心的新生産習慣、道德倫理的可能性。在這個意義上,無論是在蘇區時期,還是在延安時期,抑或是在新中國成立後,以“集體”的方式推進革命與建設的過程,始終伴随構造新的社會倫理秩序的制度精神。
第三,黨的領導構成互助合作體系的組織保障。延安時期确立的黨的一元化領導體制,使整個抗日根據地在複雜情勢下統一了思想,并通過民主集中制使中央基于總體判斷形成的統一意志得到貫徹執行,根據地以“集體”的方式完成了革命的戰争動員與倫理的社會再造,而這一組織架構的底層邏輯延續到社會主義建設的探索階段,構成了集體化的重要現實保障。
無論是革命時期的“組織起來”,還是社會主義建設與探索時期的集體制度,都是中國共産黨在資源短缺、技術落後、勞動力分散等約束條件下,圍繞經濟生産、社會重塑與組織再造展開的探索與實踐。不過,這些不同階段的實踐具有延續性的同時,也存在内在差異。
其一,社會主義建設時期集體化運動的直接目标是快速推進國家工業化,輔之以糧食統購統銷制度,在保障糧食供給的情況下,将有限的資源集中到重工業領域。這與革命時期在資源匮乏條件下應對戰争、完成經濟生産的直接目标邏輯相通,又有差别。
其二,人民公社形成了新的公社—生産隊的組織形态,它具有兩方面特征:一方面,它打破傳統社會中以家庭為核算單位、以自然村為空間單位、以血緣倫理為整合機制的總體架構,鄉村社會以家庭為單位被整合到更大範圍的“集體”中來。另一方面,這一組織形态在具體的曆史進程中也進行了調整,并最終形成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模式,這一過程奠定了後來社隊企業的曆史雛形。這與革命時期的合作實踐存在着機制上的差異:革命戰争時期的合作社的形式呈現出相對多元化的特征,允許股份制合作社的存在,亦允許内生于傳統社會的換工、變工的存在,盡管合作社在基層社會已相當普遍,但這一階段并未改變以家庭為基本生産—核算單位的固有結構。
其三,社會心态層面的變化。革命戰争時期的合作社,是在尚未進行土地革命的情況下展開的;抗日戰争時期的合作社乃是各階級的民衆聯合與群衆合作,也是重塑社會秩序的重要實踐;而後來的集體化進程,是在全國範圍内的土地革命已經完成、社會結構已經發生巨變的前提下展開的,這意味着經曆了革命洗禮的普通民衆,在觀念上有了新的認識,在實踐中也遇到了新的境況——農業集體化進程的起點,恰恰在于土改後通過組織起來的方式實現規模經營的實踐。
雖然,1959年夏季之後的農業合作化進程存在“要求過急,工作過粗,改變過快,形式也過于簡單劃一”的問題,而後來的人民公社運動也存在忽視客觀經濟規律的不足,在當時的曆史情境下産生了消極影響,但這些都構成了中國共産黨在社會主義建設探索時期的寶貴曆史經驗。需要看到的是,新中國的農業集體化,始終回應着“現代社會如何組織”這一時代議題,它既不同于資本主義國家“圈地運動”帶來的農業資本主義生産方式,也不同于單純具有經濟屬性的集體農莊制度,而是蘊含着規模生産、倫理重塑,在小農家庭與國家之間有機連結的制度精神,構成了一種獨特的社會主義的農業生産方式。
結語
“集體”的形成和發展并非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也并沒有随着1978年的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而宣告結束,而是一個有綿延脈絡的曆史進程。在“集體”一詞的背後,是家庭、群體、國家之間的複雜關系在不同情境下動态調整的曆史進程,也是中國社會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走向現代化的系統性嘗試。作為總體性社會事實,“集體”具有理論意涵和超越經濟維度的多重屬性,貫穿于中國共産黨革命實踐的不同時期,成為我們理解中國社會總體氣質及其現代化進程的樞紐。
面對“古今之變”,近代中國在“社會”層面呈現出内在複雜性:傳統社會“雙軌政治”的整體格局,無力應對現代國家能力建設的總體訴求,其賴以生存的傳統宗法血緣倫理又在新思潮的沖擊下難以為繼,當時的中國社會難以建立具有适應性的倫理秩序,在“如何構造強有力的國家”這一問題上陷入困境。正是在此時代情境下,“集體”成為中國共産黨開啟現代化之路的重要實踐探索。
通過對“集體”的發生學分析可以看到,中國曆史語境下的“集體”,經曆了複雜的組織化進程,呈現出三重意涵:第一,“集體”是中國共産黨面對小農生産的資源匮乏、結構分散這一傳統社會的内在症結所作的嘗試。第二,“集體”是中國共産黨應對嚴峻的外部經濟封鎖和戰争威脅形勢的重要動員機制,亦是在生存危機下形成統一意志的重要手段。第三,“集體”是中國共産黨回應“何以成群”的現代性問題的組織方式,并通過新的社會系統和社會倫理,應對中國傳統社會總體性危機的實踐路徑。
“集體”的曆史進程,是中國共産黨将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并不斷回應“中國現代社會何以可能”這一内生性問題的過程。不同文明系統面對現代化議題時需要面對各自的曆史傳統。中華民族具有文化主體性,人與群、家與國的關系,是中國社會現代轉型的題中之義,也是中華文明自身特質在面對現代化議題時的具體體現。在這個意義上,無論是五四時期構造新團體生活的各種探索,還是革命時期通過互助合作實現社會再組織的嘗試,抑或是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圍繞集體制度展開的實踐,乃至改革開放後形成的“統分結合”的雙重體制,都蘊含如下實質問題:現代化的社會組織是否必然以西方意義上的“個體”為條件?打破了宗族等社會關系之後的分散化的家庭,能否被真正“組織起來”?中國共産黨所領導的以“集體”為核心的社會革命與組織再造,構成了對上述問題的整體回應。
“集體”是不同于傳統鄉村社會的家庭血緣倫理的組織形态,在中國社會的現代化進程中發揮着協調家國關系、統籌社會整合與政治整合的重要制度性作用。“集體”的實踐與傳統社會的組織不同,對于我們理解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的現代化進程,具有制度文明層面的重要意涵。20世紀20年代初期毛澤東提出的民衆聯合,是圍繞現代職業分工所做的号召與倡議;其後以新民學會為代表的社團組織,則是蘊含着新道德倫理的團體生活實踐;革命戰争時期的互助合作運動,既是在資源匮乏、外部封鎖的情況下實現社會動員的組織機制,亦是凝聚新共識的倫理實踐;新中國集體化時期的制度建設,則是賦予“集體”以制度形态,在小農家庭與現代國家之間建構有機連接,形成新的家國倫理秩序的嘗試。從群體到團體、從團體到集體的演化過程,既是傳統中國的社會組織形态的現代化過程,更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曆史實踐。在這場曆史實踐中,中國共産黨不斷調适集體的具體形态、整合層次及其實踐機制,也不斷調整家庭、集體和國家之間的關系。中國共産黨既認識到早期各種社團實踐偏于松散的局限,也認識到後來政社合一的組織形态在計劃管理方面能動性不足的教訓,才有了此後改革開放進程中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以及後來對集體經濟的各種探索。
中國社會中的“集體”,呈現出“分工秩序”和“倫理共同體”的雙重内核。一方面,集體的組織前提是“合作”,而合作的社會前提是“分工”,這也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特征,中國傳統社會長時間處于分工體系不發達的狀态,而毛澤東提出以職業分類展開民衆聯合,後來圍繞生産要素統籌開啟互助合作和打破家庭分工的集體制度,都是以“分工”為核心。這些實踐,超越了自然經濟,重構了中國基層社會的分工秩序,成為現代國家能力建設的重要起點。
另一方面,“集體”的分工秩序具有倫理共同體意涵。倫理是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規範,傳統社會與現代社會都有自己的倫理内核和道德秩序。在中國社會的現代化進程中,由互助合作而來的“集體”,突破了傳統社會基于血緣關系的家的界限,賦予了中國社會超越血緣宗法、聯結國家與家庭的新倫理基礎,并體現在不同階段的制度嘗試中。
在家與國之間,“集體”建立起不同于家族組織和宗法結構的中間機制,将小農家庭以新的方式整合起來,并納入現代國家治理體系,形成新的倫理關系與家國關系。費孝通曾将社隊企業類比為傳統的家庭,即兩者在經營方式、招工和分配原則等方面呈現出某些共同特征。這一類比,揭示了二者都處于家國之間的中間層次。但需要注意的是,兩者在組織方式上有着重要差别:前者依循血緣宗法的倫理,而後者強調平等成員的倫理;前者是缺少組織保障的松散形态,而後者則是國家治理體制中的組織形态;前者是自然經濟下的家計分工,而後者則是國家統籌下的系統分工。
“集體”從觀念到制度的過程是以“家庭”而非“個人”為基礎展開的。人民公社後期形成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形式,實際上回到了家庭—村落共同體的組織結構之中,這也為1978年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改革後形成“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留了重要的制度基因。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在社會主義制度下釋放了市場的活力,而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又保留了在包産到戶的情境下實現規模化經營的可能性,這一“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表明,中國的集體所有制改革與經典産權理論下的私有激勵模型存在明顯差别。“集體”并沒有随着改革開放的曆史進程而消失,而是以集體經濟等方式保留下來。在取消農業稅後,建設好農村基層組織、夯實鄉村的社會基礎是解決小農戶與大市場矛盾的關鍵。随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和鄉村全面振興的推進,探索集體經濟、集體制度以及集體組織的更多可能性,成為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課題與使命。由此,理解集體的淵源與流變,揭示不同時期“集體”問題因應的外部環境與蘊含的内在理念,成為在未來的改革實踐中,探索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團結、協調統一部署和決策靈活的集體制度的思考路徑。
與西方現代化将倫理問題落實到抽象個體不同,中國共産黨圍繞“集體”所展開的實踐,不同于單純将集體局限在經濟生産層面的定位,而是賦予了個體以新的成員身份與組織位置,從限于小農私有觀念的農民變成了集體組織的成員,促進了個體國家觀念的形成。個體、家庭與國家之間建立起了新的聯結,集體也成為既符合現代國家能力需求,又赓續文明傳統的新家國形态的重要曆史場域。由此,今天的集體經濟也不能理解為簡單的股份制經濟,按股分紅并不隻是簡單的“數人頭”的過程,而是綜合了個人對集體貢獻的綜合評價、吸引人才返鄉投身農村的激勵以及夯實鄉村社會基礎的總體意志等多重面向。
如果說一百多年前的中國社會,面對的是傳統社會的總體性危機的話,那麼今天的中國社會,則在很大程度上面臨着農民分散性和鄉村空心化的挑戰。理解集體所具有的倫理意涵和制度文明意義,成為我們因應時代議題的關鍵。如何在新的經濟社會發展形勢下,在家與國之間建立起有機聯系,使整個社會有機團結在一起,構建新的家國一體的倫理秩序,乃是“集體”命題在今天所具有的現實意義。隻有充分認識中國共産黨圍繞“集體”所展開的曆史實踐,在充分總結曆史經驗的基礎上,認識到“集體”所具有的重塑社會倫理與組織秩序的現代意涵,我們才能在充分夯實鄉村基礎的前提下,建設具有中國風貌的新農村,切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以分工秩序和家國一體的倫理共同體為内核構成的“集體”,蘊含着中國社會現代轉型的實踐邏輯,是我們理解中國社會總體特質的重要抓手,是我們在既有曆史傳統與社會底蘊的基礎上,探索中國式現代化道路的寶貴經驗。
〔本文注釋内容略〕
作者孟慶延,中國政法大學社會學院教授(北京100088)。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2025年第8期P143—P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