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上層建築:唯物史觀下國家治理的關鍵範疇

發布時間:2025-11-30 發布者: 浏覽次數:

  一、引言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要繼續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是黨中央繼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重大理論與實踐命題并将其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标之一,以及十九屆四中全會專門就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詳細部署之後,對國家治理現代化具體目标和時間節點所作的進一步明确安排。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在開篇有關重大意義和總體要求部分明确提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須“推動生産關系和生産力、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國家治理和社會發展更好相适應,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強大動力和制度保障”。将“國家治理和社會發展更好相适應”與“生産關系和生産力”“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更好相适應形成遞進關系,體現了對曆史唯物主義的結構性、複雜性的充分認識,具有重要的理論探索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

  國家治理是政治學研究的重要主題。盡管社會科學多個學科都将國家治理相關主題視為重要的研究對象,但政治學的經典文獻、理論假說和概念範疇,無疑仍是國家治理領域支配性的話語體系。從韋伯的官僚制學說、洛克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到蒂利等人的現代國家建構學說,乃至與國家治理密切相關的國家能力理論,政治學研究為國家治理奠定了不可或缺的理論基礎。但這并不是說,國家治理作為一個共同體事務,其他學科就沒有發言權。恰恰相反,無論是經濟學、社會學還是曆史學,對國家及其組織結構、行為特征和績效的觀察與研究,都是重要的基礎理論組件,而國家治理理論的相關主題、分析方法和視角,也正是在這種多學科的交融過程中得以豐富與發展的。例如,以奧斯特羅姆為代表的制度分析學派就針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的理論诠釋;博弈論也為治理規則的形成和博弈均衡的求解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

  在曆史唯物主義框架内尋求國家治理的新思維、新視角,重要的是找到一個關鍵的分析範疇。對這一分析範疇的探尋,既要在曆史唯物主義的理論體系之内和原有範疇基礎之上,又需要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同時不改變原有的分析或解釋對象。正如調節學派、社會結構積累學派等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流派為了在生産力和生産關系之間建立起更為具象的聯系,探索“決定和反作用”的具體實現機制和實現條件,引入了工業生産範式、制度形式、調節模式和社會結構積累等範疇一樣,這些範疇必須是對生産關系這一範疇在不同領域中的細分,但同時不改變原有的分析對象。通過對這種多層次的剖析,調節學派和社會結構積累學派對戰後資本主義發展和積累的關鍵變化及其實現機制進行了準确的刻畫,而這些進展豐富和發展了曆史唯物主義。

  “國家治理和社會發展更好相适應”涉及上層建築—經濟基礎(生産關系)—生産力的相互作用。具體而言,就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基本經濟制度的完善—滿足人民美好需要、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生産力發展。在經濟基礎—上層建築的進一步具體化上,“國家治理和社會發展更好相适應”的首要問題,就是基本經濟制度與國家治理體系之間的相互協同、相互促進,也即實現制度優勢和治理效能之間的相互促進。新中國成立以來,基本經濟制度的每一次調整無不體現出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影響;而基本經濟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同時也伴随着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斷提升與發展。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過程中,包括國家治理體系在内的上層建築,也需要不斷适應和促進基本經濟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問題在于,要将“決定和反作用”的具體實現機制和實現條件明晰化,就需要在國家治理這一上層建築和基本經濟制度這一經濟基礎兩者之間,找到合适的分析範疇和理論進路,惟其如此才能對下述問題作出解釋:作為一個制度體系的國家治理體系,與同樣作為一個制度體系的基本經濟制度之間是如何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在特定的經濟社會條件下,兩個制度體系相互作用的可能性結果以及影響這一結果産生的關鍵因素是什麼?對一個國家而言,決定其治理體系特征和治理績效差異的原因是什麼?

  餘文安排如下,首先對經典作家的論述進行梳理,對上層建築做思想上層建築和政治上層建築的區分;繼而讨論思想上層建築在國家建構、國家能力形成和發展中的作用;最後結合中國的國家治理,對人民為中心這一思想上層建築的核心理念及其對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治理的基礎性保障作用作出分析和展望。

  二、國家治理與上層建築:經典作家的論述

  研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與發展過程中的國家治理,唯物史觀具有不可替代的方法論意義。這是因為:首先,唯物史觀以宏大曆史視野把握人類社會發展規律,“兩個必然”與“兩個絕不會”的科學論斷深植于對曆史經驗的精準提煉以及對曆史趨勢的深刻洞察,而中國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發展曆程,恰好為這一史觀提供了長期且真實的實踐支持。其次,作為承認多樣性發展道路的科學史觀,唯物史觀強調原理的運用需立足具體曆史條件,這不僅為分析中國發展道路的獨特性提供了鑰匙,更以包容性思維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奠定了哲學基礎。第三,唯物史觀關于“人民群衆是曆史創造者”的核心論斷,從根本上回答了“為何發展”“發展為了誰”“發展依靠誰”的本質問題。

  在國家治理理論研究中,唯物史觀的價值絕非僅限于對“作用與反作用”原理的原則性闡釋。政治統治的合法性根基在于社會職能的有效履行;唯有通過協調經濟利益沖突、維護社會基本秩序,國家權力才能獲得持續運行的正當性。“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而且政治統治隻有在它執行了它的這種社會職能時,才能持續下去。”在經典作家看來,這種社會管理的核心使命,本質上在于通過制度化手段調和階級矛盾,避免社會在利益對抗中陷入自我損耗,從而為生産力發展創造穩定的制度環境。易言之,社會管理的核心職能是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是在無謂的鬥争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從唯物史觀出發,國家治理與基本經濟制度的關系,本質上是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互動規律的具體呈現。二者的動态關聯,不僅體現在制度架構對生産關系的反作用上,更體現在治理目标是否服從促進生産力發展這一标準上。

  馬克思在其重要的哲學、政治學、政治經濟學著作中都使用過上層建築一詞,并根據不同語境賦予了它三種喻義:思想、意識,政治結構、政治制度及政治行為,信用與虛拟資本等。其中,用上層建築概念喻指思想、觀念,主要是在《德意志意識形态》《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等著作中。如,他在1852年的《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中提出:“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會生存條件上,聳立着由各種不同的、表現獨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觀構成的整個上層建築。整個階級在它的物質條件和相應的社會關系的基礎上創造和構成這一切。”在另一些著作和文章中,馬克思則是在社會政治結構或國家政權意義上使用上層建築一詞。如,他曾在1859年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指出:“生産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上層建築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适應的現實基礎。”

  總體來看,馬克思所說的上層建築包含政治上層建築和思想上層建築兩大組成部分。政治上層建築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相關設施,如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這些制度和設施旨在維護社會的經濟基礎,确保社會秩序的穩定。思想上層建築則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觀念、宗教信仰等。長期以來,對上層建築的關注主要停留在政治上層建築上,對思想上層建築則相對缺少重視。然而,事實上,思想觀念意義上的上層建築在馬克思那裡甚至有着比有形的組織、制度更為豐富的含義。尤其是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中,上層建築一詞所指涉的具體内容不僅有思想方式,有人生觀,還有情感甚至幻想,亦即它與“舊日的回憶、個人的仇怨、憂慮和希望、偏見和幻想、同情和反感、信念、信條和原則”等緊密相連。馬克思強調,“通過傳統和教育承受了這些情感和觀點的個人,會以為這些情感和觀點就是他的行為的真實動機和出發點。”對于含義如此廣泛的思想上層建築,馬克思還有一句抓住關鍵的論述:總的說來,上層建築一詞在這裡用來概括為利益所決定的精神因素,主要包括人的思想方式、人生觀、情感及幻想等。可見,在這裡,馬克思甚至将思想上層建築當成了上層建築的主要組成部分。

  因此,我們可以将思想上層建築、政治上層建築和生産關系(基本經濟制度)分别比喻為:建築物的内在承重架構、建築物的有形構件和建築物的底層基礎支撐。思想上層建築作為思想、觀念、習俗的集合,深深植根于既有的生産關系,體現着人們的利益訴求;有形的政治上層建築則是以思想上層建築為内核和依托,它和思想上層建築的關系,用制度經濟學的話語來說,就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間的關系,亦即正式制度及其實施組織與它們所嵌入的制度環境之間的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上層建築也可以理解為政治秩序相關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及其組織載體的集合。而國家治理作為上層建築的具體表達,可以分為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其中,國家治理體系是制度(組織)集合,國家治理能力則體現于制度績效。傳統觀念中,上層建築往往作為一個抽象的靜态概念而存在,國家治理體系則通常被明确賦予指向執行的含義。如果将國家治理體系視為上層建築中的政治上層建築,那麼,治理過程、治理主體、治理效能均可納入政治上層建築範疇。問題在于,上層建築并不僅僅是有形的政治上層建築,還包括思想觀念意義上的上層建築。對于這種上層建築,國家治理體系又如何包納呢?

  筆者認為,正是在思想觀念意義上,國家治理理論與唯物史觀的上層建築概念找到了分析範疇的最大交集。國家治理理論中,之所以存在“國家”(傳統意義上的皇權和現代意義上的政治共同體)與“政府”(官僚體制)的區别,之所以國家—官僚體制的一體化論調飽受诟病,就是因為忽視了這樣一個事實:國家作為“想象的共同體”,首先是一個思想觀念的共有集合,或者說,國家就是這個共有觀念的政治表達。因此,“政府”(官僚體制)之上,還有一個規定政治共同體成為“共同”的、思想觀念意義上的上層建築。這個觀念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有着不同的内涵,它可以是主權在王,也可以是主權在民,還可以是君權神授、宗教教義甚至血緣宗親;承接這種觀念的政治組織,也因此而具有無可争辯的合法性。之所以有合法性,是因為其承接的觀念是共同體一緻認可的。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個共同體之所以成其為共同體,就是因為在這種觀念性的上層建築上取得了一緻性,實現了對既定政治秩序的合法性認可與身份認同。

  從國家建構的角度看,一個有效的現代國家塑造過程可以從三個維度來理解:第一是政治共同體的形成;第二是國家機構與制度建設的問題;第三是國家能力塑造和增強的過程。②這三者相輔相成,是一個不可分離的整體。其中,第二、第三兩個方面涉及的是制度形式與制度績效之間的關系;第一點,亦即政治共同體的形成,則對後兩者具有底層邏輯的意義。因為不同時期的政治共同體在共有觀念上存在重大差異,與之對應的國家機構與國家能力也完全不同。因此,對思想上層建築的忽視,本質上是對政治共同體形成之根本原因的忽視。這種忽視,不僅容易淡化國家與政府在治理意義上的差異,而且容易造成對政治上層建築和思想上層建築之間有機聯系的忽視,進而難以從觀念上把握一個政治共同體的共有觀念對國家治理的巨大影響。

  三、思想上層建築:決定國家治理性質的“密碼”

  思想上層建築概念不僅構成了唯物史觀與國家治理理論之間的橋梁,也構成了我們理解從國家統治到國家治理的關鍵密碼。首先,思想上層建築并不是憑空産生的,正如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中指出的,思想上層建築的内容看似紛繁複雜,但本質是不同利益的反映。作為利益反映的觀念,其形成的基礎是基本經濟制度,也就是馬克思所強調的“各階級不同的占有形式,整個階級的物質條件和相應的社會關系”。這樣就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與基本經濟制度之間建立起了聯系。其次,思想上層建築并非被動存在,而是具有強大的能動性。它如同隐形的指揮棒,深刻影響着政治上層建築的構建。反過來,政治上層建築的制度和設施一旦建立,又會成為影響思想上層建築尤其是意識形态、通行觀念演變的關鍵因素。這種相互作用使得思想上層建築與社會現實不斷磨合、調适,共同推動社會發展。最後,思想上層建築不僅在共同體的觀念意義上決定了政治秩序的合法性,也決定了政治組織意義上的上層建築的結構與功能取向。

  從思想上層建築和政治上層建築的關系來看,西方所謂的政治趨同論或普世價值論,其命題之“僞”就在于:它用政治上層建築形式上預設的最優一緻性,掩蓋可能存在治理績效的不堪;它假定所有政治共同體的思想上層建築不僅應當趨同,而且觀念應當唯一,從而完全忽視了不同國家發展道路和曆史文化的差異。事實上,即使是亨廷頓、福山這樣典型的西方政治學者,也無一例外地承認,國家之間重要的政治分野在于政府安邦定國的有效程度,而不在于政府的形式。例如,在亨廷頓看來,有效的國家治理的必要條件是具備強大的、有适應能力和内聚力的政治體制;國家治理首要的和最基本的目的是維護政治秩序。福山更是将是否具有國家能力,而非國家政治制度的形式,視為國家成功與失敗的分水嶺。

  作為利益的反映,思想上層建築有着極為複雜多樣的内容,但對于構建一個政治共同體使之達到可以形成“想象的共同體”的目的而言,與政治權力合法性來源相關的理念無疑是決定性的。這種觀念差别,不僅體現在中西方古代國家的形式上,也體現在近代和現代國家形成過程中。中西方古代國家,大體都秉承了“在王”“在神”的合法性觀念,而以主權在民為主旨的現代民族國家興起之後,“何為民”的身份認同就構成了共同體的關鍵概念。思想上層建築不僅直接影響着政治上層建築,同時作為利益的反映,也折射出經濟制度的不同特征。

  思想上層建築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但這并不意味着它是不變的。恰恰相反,作為利益的反映,在思想上層建築中,無論是關乎共同體上層合法性的觀念,還是關乎共同體成員精神生活的宗教與習俗,都可能因各種原因發生變動,并被賦予新的含義。一旦這種觀念發生變化,相應的政治上層建築,亦即作為國家統治或治理載體的實際政治組織,也會發生相應的功能和形式變化。在這裡,思想上層建築、政治上層建築不僅要體現經濟基礎,也即主導性的基本經濟制度的内在要求,還要适應生産力的發展趨勢。

  

  1  不同的上層建築與基本經濟制度類型

  

  資料來源:作者根據相關文獻整理。

  

  以中國為例,其曆史上的四次巨變,即商周之變、周秦之變、唐宋之變、清末之後的古今之變,不僅是指共同體生活習俗、價值觀方面的劇烈變遷,更是指統治合法性觀念的巨大變化。甚至可以說,四變之變,首先就在于共同體政治合法性觀念之變。商以天命在商族人為主導觀念,在此觀念引導下,對外戰争、殺戮和人祭就是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周則以“天命在天子”的觀念替換“天命在族”的觀念,通過封建親戚,以藩屏周,依托天子—諸侯—貴族—平民形成天下一家的政治秩序,從而實現了從商朝到周朝的轉型。但從生産力的适應性來看,商周之變是以定居的農業文明替代流動的遊牧商貿文明。周秦之變之後,思想上層建築中不僅需要強調繼承的合法性來源,而且為了形成權力集中的統治體系,在觀念上凸顯華夏、天下、中國這樣的獨一無二的共同體地位也極為重要。秦不僅在領土上實現了從分封割據到大一統的轉變,而且在統治方式上實現了郡縣制的直接統治,而這與鐵器、竹簡等農業生産工具、信息傳播手段的興起直接相關:新的生産方式破壞了原有井田制存在的基礎,為土地私有制這種基本經濟制度的興起奠定了基礎,并最終以授田制實現了對井田制的替代。唐宋之變則讓中國社會結構從豪族社會進入到平民社會,在經濟上實現了貨币經濟對實物經濟的替代。而清末開始的古今之變意味着中國開始從古代社會向現代社會艱難轉型。從中國曆史上這四次巨變來看,思想上層建築、政治上層建築、基本經濟制度(土地所有制)與生産力之間,存在着密切的互動關系。根本性的變革力量來自于生産力,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着上層建築的變革,但上層建築的變革,尤其是思想上層建築的變革,對政治共同體的穩定性和治理取向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從觀念變化看,盡管人類形成政治共同體的曆史悠久,但真正将民衆利益置于共同體共有信念之中,亦即形成“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上層建築的,可謂少之又少。無論是中國自秦之後的曆代王朝還是歐洲的封建國家,盡管都不乏“民為本”的論述,但掌控政治權力的統治者,其推行的觀念往往首先強調的是自己身份的特殊性。這種特殊身份不僅具有排他性,而且被說成是源于神的力量或者來世的救贖,從而是底層民衆缺乏、渴望和畏懼的。這就使古代政治共同體的目的,并不是将共同體成員的發展、富裕、自由作為首要目标,而是将神權(皇權)的合法性置于第一位。對皇權而言,最大的危險并不是共同體福利的停滞、底層人民的生活困頓等,而是無法通過感應、天象和應對外部壓力來彰顯天授、神授的合法性權威。皇權與官僚、豪強、王與貴族之間,存在通過榨取生産階層獲取經濟利益的一緻性,當這種一緻性與皇權合法性來源的觀念産生沖突時,委托—代理鍊條上各種形式的緊張關系就會表現出來。

  自民族國家興起以來,大部分國家都在作為思想上層建築之核心的憲法中,對“主權在民”這一點給予了肯定。那麼,這是否意味着所有現代國家都在共同體合法性觀念上具有一緻性呢?答案是否定的。

  以美國為例,其聯邦憲法所反映的核心思想就是“主權在民”“三權分立”和“聯邦與州分權”,其中,“主權在民”被置于首位——“我們人民”(we the people)在美國憲法中甚至是作為宣誓者和條款發起者的語義學存在。因此,僅就宣稱“權力源于人民”這一點而言,美國式的人民主權不僅與盧梭式的人民主權沒有什麼差别,而且與包括中國在内的絕大部分現代國家的“權力為人民所賦予”觀念也沒有什麼差别。但是,這并不意味着所有現代國家就在有關共同體合法性理念的思想上層建築上取得了一緻。因為真正的差别并不在于是否承認權力為人民所賦,亦即不在于如何回答權力“歸屬誰”的問題,而在于如何回答權力“服務誰”的問題。換言之,僅僅承認“主權在民”和強調“以人民為中心”,實際上代表了兩種非常不同的“人民取向”:一個強調公共權力的授權來源,一個強調公共服務和社會發展的終極目的、主體和手段。西方式的資本邏輯主導的國家,盡管承認公共權力的來源“在民”,但從其公共政策的主要服務對象來看,卻很難說是“在民”。事實上,在私有制及其所決定的資本推動的選舉制度下,西方國家所謂的人民利益,往往表現為“承諾—分配—選舉”以及與之相對應的“剛性高福利—債務型政府—民粹主義高漲”的惡性循環。在這種耗資甚巨的“獻金政治”角逐中,“理論上由全體人民所有的國家,實際上是統治階級和利益集團所有的國家,法理上人民主權的國家,實際上是統治階級主權的國家,形式上客觀中立的國家和國家治理,本質上是按照統治階級意志,實現統治階級利益和維護統治秩序的國家治理。”

  與西方國家截然不同,當代中國不僅在思想上層建築上承認主權在民,而且堅持把内涵更豐富的“以人民為中心”作為國家發展與治理的根本指導原則,從而在權力“歸屬誰”和“服務誰”的問題上真正實現了觀念與制度的内在一緻,使“尊重人民主體地位,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在具體的政治建設、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實踐中獲得了堅實的主客觀基礎。中國式的以人民為中心,強調人民當家作主,強調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這是一種生産型和主體參與型的人民為中心,與賦予資本在利益分配中的優先性、僅靠“涓滴效應”惠及勞動的西方式人民利益導向有着完全不同的含義和實現方式。與這一思想上層建築理念相對應,當代中國在政治上層建築、基本經濟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構建中,也全方位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價值原則。

  首先,中國的政治制度着力解決的核心問題在于,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和保障人民的主體地位、保證國家權力的人民屬性,以及通過構建依法行政的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真正實現憲法關于權力來源的規定,亦即,确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産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其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包括所有制結構、基本分配制度和資源配置方式,同樣旨在實現這種生産型、參與型的人民中心理念。實踐證明,這一制度結構兼具促進生産力發展與維護社會公平的雙重優勢。要繼續釋放這種優勢,除了需要進一步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按勞分配原則以及政府與市場相協同的資源配置方式外,還需謹防生産、分配及資源配置偏離生産性領域,遏制非生産性活動擴張及食利階層形成。為此,在構建與這一經濟制度結構相适配的治理體系過程中,必須進一步突出“以人民為中心”和“發展生産力”原則,确保制度運行與治理導向的内在統一。

  最後,思想上層建築方面以及植根其中的基本經濟制度差異,還造成了中國與西方國家在國家治理方面的顯著差異。正如有學者指出的,“中國共産黨人的國家治理既在本質上區别于中國傳統統治者的治理國家,又在價值取向和政治主張上,區别于西方的治理理論及其主張。”這裡所說的“價值取向”和“政治主張”,本質上就是思想上層建築的體現。  

  四、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上層建築與中國特色國家治理現代化  

  如前所述,無論是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中,還是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馬克思都強調上層建築的基礎是“它的物質條件和相應的社會關系的基礎”,是“生産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這表明上層建築需要與之相适應并能動地對之産生作用的對象,乃是構成人與人之間經濟社會關系之基礎部分的基本經濟制度。在社會運行的層次,它體現為社會再生産過程中不斷複現的社會經濟結構。上層建築的主動構建及其能動性效應,能夠深刻塑造社會經濟結構,但其影響終究還是要契合生産力發展的根本要求。若上層建築對經濟基礎前瞻性、能動性的調整和幹預,未能促成生産關系與生産力發展的适配性提升,則這種能動性影響往往僅具短期效應,難以形成可持續的作用機制,甚至存在逆向調整的可能性。

  一種不能适應生産力發展的生産關系—經濟基礎—上層建築的典型特征,往往是在經曆一段時間的經濟社會發展之後,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深層的變革,以非生産性活動為核心的食利群體逐步掌控上層建築,進而主導經濟運行方向。當前,以美國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所暴露出的矛盾就深刻地映射出了這一點:以金融資本、軍工複合體為核心的生産關系網絡構成了其社會經濟運行的現實根基;由資本主導塑造的上層建築正陷入功能性失衡;權力與資源的分配機制日益向食利階層傾斜,并最終使法律規制偏向維護資本壟斷地位;政治決策受制于金融寡頭的利益訴求,社會意識形态淪為資本增殖的辯護工具。這種失能的上層建築已喪失了主動調整經濟基礎的能力:既無法通過制度創新打破金融資本對生産領域的虹吸效應,也難以構建有利于實體經濟發展的資源配置機制,更無法處理因分配極化而不斷加劇的社會矛盾。

  生産力、基本經濟制度、上層建築範疇的背後是結構化的、具有不同利益的人,故此有必要從“人”的角度系統考慮“人的利益”的變化。不難理解,基本經濟制度作為支撐社會運行的核心架構,通過生産資料占有形式、剩餘價值分配規則與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有機結合,在動态中不斷塑造着社會經濟格局。生産資料占有形式(所有制)确立了經濟活動的支配主體與權責邊界,決定了生産組織是以公有協作、私有雇傭還是混合所有制形式展開。剩餘價值分配規則(分配方式)不僅界定了勞動成果的分割邏輯(如按勞分配、按要素分配或再分配調節),更通過初次分配的差距傳導、二次分配的政府調節、三次分配的社會協同,重塑财産增量的流向。在不同的分配體系下,既可能形成激勵創新的階層流動通道,也可能導緻财富向少數群體集中的固化效應。市場經濟運行機制(資源配置體制)則通過價格信号、競争機制和契約關系,決定了勞動力、資本、技術等生産要素的組合效率。上述基本經濟制度在生産、分配、交換、消費的循環中形成聯動效應,不斷重塑着經濟社會結構。在此過程中,上層建築的核心功能就在于通過制度适配維持社會公平與發展活力。這就需要通過持續的制度創新與治理升級,使基本經濟制度在動态調整中既保持效率優勢,又築牢公平底線,為生産力的持續進步提供不竭動力。

  在經濟基礎(社會結構)—生産力的交互影響過程中,思想上層建築是一個關鍵變量。尤為重要的是,它能夠對政治上層建築“為誰服務”以及“出于何種目的而治理”産生深刻影響。當代西方發達國家之所以會普遍陷入資本至上、福利陷阱、黨争滋生民粹等多重困境,根本原因就在于其思想上層建築僅僅指向權力來自誰,而不指向服務誰。換言之,正是一種異常保守、僵化的思想上層建築造成了這些國家深陷(羅伯特·米歇爾斯所說的)“寡頭鐵律”的嚴酷現實:“政治權力的世系傳遞始終是維護階級統治地位的有效手段。”的确,“由資本所控制、為資本服務”的政治邏輯無所不在地宰制着當代資本主義的政治經濟生活,成為其思想上層建築中無形的支配力量。而長期以來,無論是威權國家理論還是新國家主義,在解釋國家發展的差異性時都未能觸及思想上層建築中關于共同體理念的重要性,而這恰好是政治秩序與社會結構的關鍵連接點。正是不同的共有或共同體理念,造成了不同國家在治理方式、治理目标和治理績效上的差異。這個差異集中體現在:國家治理究竟是為了長久的利益還是為了短期的利益,是為了少數人的利益還是為了多數人的利益,以及為了少數人的利益是否可以犧牲多數人的利益。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治理,其根本和核心就在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原則的思想上層建築。這一思想上層建築不僅指導着政治上層建築的構建與運行,還能動地引領生産關系發展。在國家治理實踐中,無論是化解經濟社會矛盾,還是實施宏觀經濟管理,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都貫穿始終。這一價值取向在思想上層建築、政治上層建築以及國家治理過程中的高度統一,源于中國共産黨的根本屬性。中國共産黨作為無産階級政黨,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與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态決定了國家治理必須以增進人民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在推動經濟基礎、社會結構與生産力發展實現良性循環的過程中,黨的性質與執政綱領、意識形态發揮了關鍵作用。新中國成立後,黨把“政治獨立、制度創新、自主工業化、人民福祉”作為思想上層建築的核心要素,強調:政治獨立是國家發展的根本前提,制度創新是保持發展活力的根本保障,自主工業化是快速提升經濟實力的必由之路,增進人民福祉則是一切發展的最終目标。改革開放以來,黨在思想上層建築方面最顯著的新特征,莫過于旗幟鮮明地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同時毫不妥協地抵制新自由主義。從根本上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與西方式新自由主義代表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生産關系構建原則。

  思想上層建築的重要性,也體現在邁克爾·曼和維斯等人所強調的國家建制性能力上。如前所述,政治共同體的形成和國家能力塑造與增強有着密不可分的關系,而前者的基礎就在于思想上層建築的型構。按照邁克爾·曼和維斯等人的劃分,國家能力可以分為專制性能力和建制性能力。其中,以暴力壟斷為基礎的專制性權力所帶來的隻是一種安全保障能力,因此被視為前現代國家的典型特征。建制性能力則是一種動員、激發、調用的能力,它以國家與社會的持續互動為基礎,具有可持續性。由于建制性能力代表了“為發展目标而調用資源的能力”,或者“能夠增加對社會滲透和資源的汲取度并且再分配到有需要的地方的能力”,其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在當代西方政治理論中,是否具有建制性能力,通常被視作判定一個國家是不是現代國家的首要标準。

  建制性能力的形成意味着國家可以借助各種力量與社會建立起制度化的合作關系。它具有三重維度:滲透能力、汲取能力和協商能力。因此,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建構,也就體現為滲透機制、汲取機制與多元協商機制等三種核心機制的協同運作。其中,滲透機制的核心在于國家将治理意圖轉化為社會行動的傳導效能。汲取機制是國家統籌經濟社會資源、實現公共目标的制度工具,其核心不在于“強政府”對資源的單向控制,而在于通過建設“有效政府”和“有為政府”,實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環。多元協商機制則體現的是國家與市場、社會等多元主體構建制度化合作網絡的能力。滲透、汲取與協商三者相互依存,構成治理效能的有機系統:滲透能力為資源汲取提供合法性基礎,為協商機制提供可達性網絡;資源汲取能力則可以為滲透機制提供物質支撐,為協商機制提供利益調節空間(如公共資源分配的協商籌碼);而協商能力又可以反哺滲透與汲取的效率。唯有建立三者的良性互動循環,才能實現從“統治”到“治理”的現代轉型,為國家治理現代化奠定制度性根基。

  簡言之,建制性能力的養成,意味着國家可以深度嵌入社會,社會可以被引領、被動員,進而主動地和國家一起“運動”。一旦形成強有力的建制性能力支撐,社會就不再是被動接受管理的客體,而是能夠在國家引導下,通過公民參與、社會組織協同等形式,實現自我動員與發展,形成國家與社會相互促進、共同“運動”的良性循環。然而,現實來看,一個國家的建制性能力可能是完整的,即同時具備滲透、汲取和協商三種能力,也可能是殘缺的,如僅具備滲透和汲取兩種能力,而不具備協商能力。其差異在于,僅具備滲透和汲取能力的國家,能夠在靜态環境或短期内維系國家與社會的基本互動;同時具備三種能力的國家則擁有更為完善的治理體系。換言之,唯有同時也具備協商能力,一個國家才可能因應社會結構變遷不斷修正國家與社會的關系,進而長期保持二者之間的有效互動。對塑造這種至關重要的協商能力來說,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是作為協商雙方的國家與社會具備共同知識(common knowledge)抑或共有心智模型(common mental mode),而這,尤其需要思想上層建築的廣泛支持。  

  五、結語  

  在經濟基礎、社會結構與生産力的動态互構過程中,思想上層建築不僅從根本上塑造着政治上層建築的價值屬性——決定其權力合法性來源與制度架構取向,更通過傳導共同的治理願景,框定國家治理的根本目标、作用對象及實踐路徑。思想上層建築所蘊含的核心理念(如公平觀、權力觀、共同體意識等),如同“治理基因”般嵌入制度設計,使政治上層建築的運行呈現出特定的價值取向(如效率優先或公平至上),進而深刻地影響着資源分配方式、政策幹預強度乃至社會動員模式。

  區分政治上層建築與思想上層建築,并不是要割裂政治上層建築與思想上層建築的共生關系,因為二者本就通過“觀念制度化”與“制度觀念化”而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強調思想上層建築的意義在于把握國家治理背後的觀念驅動力,尤其是支撐政治共同體存續的共有信念。作為連接經濟基礎與政治實踐的精神紐帶,思想上層建築中的核心價值理念不僅塑造着政治共同體的合法性根基,更決定着國家治理的目标導向與實踐路徑。中國特色國家治理體系的形成,源于對思想上層建築核心要素的精準把握。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作為思想上層建築的靈魂,構建了政治權力合法性的終極來源——國家治理的根本目标被錨定在實現人民利益、促進社會公平與共同富裕上。在實踐中,這一理念被具體轉化為“獨立自主”“脫貧攻堅”“共同富裕”“中國式現代化”等政策導向。可以說,正是源于思想上層建築的凝聚力,中國才得以在應對各種重大風險挑戰時迅速凝聚起廣泛的社會共識,中國共産黨才得以在波詭雲谲的曆史變遷中牢牢堅守住初心使命

  國家治理現代化不僅是制度架構的優化,更是核心價值理念的系統性建構。唯有從思想上層建築的深層邏輯出發,把握為何治理、治理為誰的根本問題,才能在複雜的社會結構變遷中保持治理體系的穩定性與适應性。中國之治的偉大實踐,正是通過思想上層建築的創造性轉化,為現代國家治理提供了一條兼顧曆史傳統與時代需求、融合制度設計與價值引領的新型路徑,彰顯了思想上層建築在國家治理中的方向導引作用。(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

  來源:《長江論壇》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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